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2018-09-01张娇蕾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摘 要:“同命不同价”是个伪命题。死亡赔偿金没有差别是不合理的,但是确定差别的标准应该重新选择。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逐步走向高额化和等额化,弱化物质损害赔偿给人们带来的不平等感。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性质;同命不同价;新构想
一、死亡赔偿金现行制度的解读
2009年12月26日发布的《侵权责任法》基于“命价之争”,对死亡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学术界对17条①叫好声一片。但是,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17条是法律对于舆论的妥协与迎合,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收入差距悬殊给大众带来的不公正感。《解释》第29条②的规定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一个30周岁的人和59周岁的人如果死亡,他们获得的赔偿金是一样的,显而易见,这样的计算标准缺乏形式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两者在职场上的机会显然并不一样,其需要抚养的人數和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并不一样,其继承人所能得到的继承当然也不能统一而论。
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采用的是“继承丧失说”,即“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是以生命权侵害为原因的赔偿,但不是对生命的赔偿。”笔者赞同此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救济方式与死者的生命权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国外死亡赔偿金的相关规定
英国现在的司法实践是从净收入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受害人为自己花掉的部分。美国现在的司法实践与英国的类似,法官考虑死亡赔偿依据的是“经济损失原则”,就是用死者的预期收入扣除死者个人的花销。……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