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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理性学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启示

2018-09-01常婧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常婧超

摘 要:交往理性视域下的法律观的关注点在于法治和民主,在民主法治国家中,由协商下的民主作为法律制定的基础,法律在此就不仅具有事实性,而且也有了规范化的实效性,由此所形成的政治权力也具有了事实的有效性,并得到了全民的认可。这种“合法之法”对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制约和影响,可以在整个社会中产生良性引导,使其相互间发挥积极有效的社会功能。哈贝马斯最初提出交往理性学说的目的是为了解答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但是将其置于中国法治发展的时代探索中,依旧有宝贵的借鉴意义。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立法过程中更应该能听到公民的声音,体现公民的意志,从而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

关键词:法治;交往理性;哈贝马斯

一、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学说

哈贝马斯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健全、异化、交往受到阻碍与破坏的社会关系的考察,提出了“交往理性学说”。他主要是站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角度上,认为其社会的发展进程主要表现为技术理性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渗透,但是这种技术理性是无法解决人们生活世界中的价值问题。所以哈贝马斯试图通过沟通交往行为的理性化来解决晚期资本主义社会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

(一)交往理性学说的构建背景

哈贝马斯将人类生活的世界分为三种类型:主观世界、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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