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化股权设计的“魔盒”
2018-09-01为乔
董事会 2018年7期
关键词:设计
为乔
近期我国加快了“独角兽”企业的IPO审核,传统的、单一的“同股同权”融资模式已经被打破,但对应的公司法制、证券法制的修订与完善,才刚刚开始,希望这次打开的不是一只“潘多拉”魔盒。
近一段时间,“独角兽”企業上市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和热议。这背后的公司法理论与制度设计的关键,则在于“差异化股权设计”以及“差异化股权设置”问题。两个概念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前者更强调或者关注相关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而后者则更关注制度设计的操作性问题。显然,按照一般的认识规律,通常都是先有“制度设计”才会有跟随的“制度设置”;但这次“制度设置”跑在了“制度设计”的前面。于是,造成了现实中各种所谓“差异化股权设置”现象,对传统公司股权设计理论和现行股权制度的挑战与倒逼。
对应于“差异化股权设计”这一提法,传统公司法中则奉行“同股同权”的制度设计。简单比较二者,不难发现“同股同权”强调“股”(股东投资)与“权”(公司经营控制权)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而“差异化股权”设计则摒弃了“同股同权”中的股东投资与对公司控制权的简单、僵硬的数学对应关系,暗含了对传统资本民主逻辑的颠覆。
趋势:允许差异化股权存在
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大多数国家依然奉行“同股同权”原则,但也并没有绝对禁止或者拒绝“同股异权”等“差异化股权”设计的存在。
在欧洲,例如德国1993年《股份公司法》第131条、140条就规定,对无表决权和有表决权的股东根据公平原则授予其不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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