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生否定制度诉讼主体资格
2018-08-31黄跃程
西部论丛 2018年6期
黄跃程
摘 要:婚生否认制度本在追求亲子关系中血统的真实正确,但是在与亲属法中的其他重要价值,亦即家庭的制度性保障以及子女最佳利益保护原则折冲之后,产生了种种不同的面貌,这尤其展现在诉权主体的变动上。随着我国婚姻法的不断发展进步,《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第 2 条已经确立了婚生否定制度,然而,该条司法解释仅是原则性规定,诉权主体不尽合理,本文从婚生否定的原则出发,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试提出完善我国亲子关系否认诉讼主体资格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婚生否认;父母子女关系;子女利益;诉讼主体资格
1婚生否定的三种原则
在世界各国确立婚生否认制度的修法过程中,所发生的诸多争议,基本来源于婚生否定的三种价值观,即保护家庭完整、保护血统真實以及保护子女利益原则。三原则的侧重不同,是影响当事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的重要因素。故在此先对此三原则作一简单的说明。
1.1保护家庭完整原则
在文化传统之洗礼下,婚姻与家庭被视为具有特殊意义的制度,而应给予特别的保护。在此思考下,受到保护的并非婚姻或家庭中的个别成员,而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身。该原则侧重尊重婚姻所代表的价值以及所默认的功能,即以父母有效的婚姻为基准来建构的亲子关系,而并非以血缘关系来判断。
1.2血统真实原则
血统真实主义系指亲子身分关系之归属,以双方生理性的血缘关系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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