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2018-08-31李棒周祖范
西部论丛 2018年6期
李棒 周祖范
摘 要:2018年7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正式施行,这就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日益明显。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是弱者之间的联合,具有合作性之目的,这就说明和商业性公司还是有所区别的,因此农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方面不能完全照搬公司法相关规定,而是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设计,并对农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创新。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产权制度;完善
引言
农业合作社是弱者之间的联合,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农民社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热情也水涨船高。而农业现代化的核心要素是走集约化之路,扩大生产规模和提升整体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的重要方式。1提高农业科技化水平是我国农村发展农业经济的迫切需求,而产业化经营是其前进的必经之路。提高农民的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平稳前进,相互协调,建设新时代新农村是我们建设合作社的终极目标。内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与不足,己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内部治理
1.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和特征
(1)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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