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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及其原则

2018-08-29许冬青

大经贸 2018年7期

许冬青

【摘 要】 股权自由转让是股东投资自由的体现,为公司的重要特征,受到各国公司法所确认,除非有适当依据,否则不得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本文客观评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征、原则及其在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其转让的基础内涵为切入点,并结合现行法律及发展形势提出了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可行建议,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 股权自由 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

0 引言

在股权自由转让为原则背景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股权转让必须有其理论基础。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是对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定限制,是一种股东间合同的改进安排而非公司内部的决策制度,目的在于对股东间信任关系進行维护。

1 股权转让概念和若干误解

1.1股权转让概念。股权转让的概念,法学界长期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争。其中,广义的股权转让泛指股权发生实施民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导致的股权变动;而基于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而引起的股权变动,被称作狭义的股权转让。本文所指“股权转让”,采用广义定义论。

1.2股权转让若干误解。把股权转让误认为出资额转让。出资额是指投资者为设立合营企业而投入资金的 总额,其数值是一成不变的;而股权的价值却随着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而自动变化,可能等于也可能低于或高于出资额。如进行股权转让,低于出资额部分即是投资者亏损,高于投资额部分应视为利润交纳所得税。把股权转让误认为注册资金转让。注册资本是 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它 是合营各方用作出资的货币、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折价之后的货币表现。注册资本为定值;而股权却是不定值,在转让时须经清算才能确定其价值。将股权转让误认为投资权转让。投资权是投资者依投资合同而享有的对合营企业进行投资从而获得股权 成为股东的权利。

2 股权转让基本原则

2.1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现行《公司法》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目标,因此,股权转让应当以帮助公司能够获得更大经济效益为依归。

2.2优先人合性原则。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的突出属性,故股权转让务必平衡和维护这种信任关系,遵循自由交易原则,以内外部顺畅沟通为前提,最大限度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2.3股权自由转让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决定自持股权转让与否,因此实务中应严格遵循这一法定要件,任何时候均不得强制股东出让股权。

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存在的实践问题

客观而言,现行《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规定相对完善,但随着商业往来和经济发展,法律的滞后性也逐渐凸显,一些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亟待予以完善和规制。

3.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相关问题。法学界普遍认为, “股权的对外转让”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自己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自然人,而其他股东在公司中的资本结构和出资比例并不发生变化。但《公司法》并没有针对“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程序性要件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等相关问题的处理予以明确,其中“工商登记”、 “股东变更登记”和“股权转让关系”等环节也存在着较多争议。例如, 《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异议股东购买权”,但是并没有对异议股东购买的程序进行细化,且没有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该如何行使、如何维权。此外, “优先购买权”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着“相对说”和“绝对说”之争,导致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人员对这两种分歧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3.2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内转让的相关问题。目前,法学界及众多学者普遍认为, “股权的对内转让”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股东之间自由转让自己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的行为。而从司法实务角度来看,股权对内转让通常会催生出大量的“一人公司”。所谓“一人公司”就是指公司股东只有一个人,并且该股东占有该公司的全部股份,或是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简单地说,从“一人公司”的组成结构来看,主要有形式层面和内在层面两种。从形式层面来看,一人公司在其初创阶段,股东人数就是只有一人或者两人以上,但是在公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股权转让或者股权继承等方面的原因而使得股东人数变为一个人。从法律层面来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和“一人公司”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国内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存续的“一人公司”是归属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抑或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很难避免后期在实践中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4 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可行建议

严格遵循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原则,进一步优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内转让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初期,全体股东根据真诚约定构成股权结构,后期因为股权内部转让不可避免会造成股权结构发生异动。因此,相当有必要针对公司股权对内转让给予一定限制,以确保股东利益格局的稳定性,避免股权遭致无谓的“稀释”,从而影响公司有序经营和稳定发展;根据公司“人资两合”规律,完善股权对外转让制度。从法律层面来看,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具有自由性,但股权肆意地对外转让又会破坏公司的人合基础。故,必须从法律层面对股权的对外转让设置一定“红线”限制,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两合”基础,从而确保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

5 结束语

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发展和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虽然现行《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实的规定,但商务贸易、经济往来中的事与物瞬息万变,法律的滞后性显而易见。因此,不仅需要在立法技术上,还要在法律制度架构上予以调整和改善,既要保障公司有序经营,还要保障股东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增长、社会的繁荣稳定发展夯实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 黄真.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限制与完善.法制博览.2017 ( 13).

[2] 张伊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问题法律分析.法制与社会.2017 ( 8).

[3] 廖诗琴.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对两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案的分析.暨南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