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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做市制度研究

2018-08-29李月

大经贸 2018年7期
关键词:新三板股价

李月

【摘 要】 中国的新三板市场是创新型的证券交易市场,引入传统做市商制度对健全和推动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传统做市制度对于中国证券市场而言是一个新鲜事物,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是新三板市场建设成功的关键。

【关键词】 新三板 做市制度 股价

1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概述

做市商制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柜台交易市场。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提供买卖双边报价,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的流动性和及时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就是:做市商提供证券价格,在这个价格下进行买卖交易。

做市商制度对新三板市场的影响有以下方面:做市商不断双向报价,使买卖股票变得相对容易,从而有效的解决新三板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能有效的抑制股价被操纵的可能;做市商为了使报价更准确,获利更高,确保报价与股价真实值差距最小,大大降低了买卖指令给投资者带来的负面影响。

2 做市商与被做市企业满足条件分析

(1) 做市商满足条件分析。对于主做市商,可以参照主办券商的规定来要求即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 8 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对于普通做市商和尝试业务做市商的净资产的要求可逐级递减,酌情确定。

要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具备展开做市业务所需的委托、报价、成交、行情揭示、数据汇总、统计和查询等必要的功能;系统操作全程必须留痕。

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及较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主办券商合规从事做市业务的年限及业绩要求最高,普通做市商次之,尝试业务做市商则更次。

(2) 被做市企业条件分析。被做市企业首先要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其次有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3 新三板做市商收入及其影响因素

(1) 做市商主要收入。做市商首先报出买卖价格,确定价差;其次投资者再根据做市商的价格选择自己的投资策略,其中包括是否交易、交易数量、交易频率和交易时间等;再次投资者的行为直接被反馈到做市商,影响他们的头寸和价差;最后做市商结合实际情况,并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调整报价。

(2) 影响做市商买卖差价收入的决定性因素。一般而言,交易量越大,做市商赚取的差额越小;证券价格波动性越大,其报价差额也就越大;市场上做市商的数量越多,竞争压力越大,各种约束力量就更有力地限制着单个做市商报价差额的偏离程度,因此差额越小。

4 新三板做市制度存在的问题

(1) 股价易被操纵。新三板没有IPO机制,部分股票集中在少数老股东和做市商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老股东约定不砸盘,做市商就可以把价格维持在一个不合理的高价区间。做市制度中通过“做市商双向报价并履行成交义务”来将做市商报价制衡在合理区间内的逻辑也就失效了。

(2) 投资者门槛过高。新三板对于自然人投资者的开户门槛是500万元。这个门槛可谓惊世骇俗,全球没有任何一个市场具有如此之高的投资者准入门槛。该门槛直接导致了新三板投资者数量的季度稀缺和流动性困局。

(3)做市商行为不规范。很多做市商急于扩大做市规模,特别是做市企业的数量,而不苛求企业质量。

新三板的交易中做市商过分注重短线利益,做短线操作员的活。把价格操作很高,券商以很低价格拿到的货,在高位出,价格落下去的时候、低位补回来,做市商对企业一点支持都没有。对企业缺乏支撑的做市是对市场的一种伤害,严重损害了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

5 完善新三板做市制度政策建议

(1) 扩容新三板做市商。针对当前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匮乏问题,建议应对做市商予以扩容,引入更多金融机构来参与做市。交易所应适当放宽对做市商资质的要求,增加市场上做市商的数量,解决市场上做市商供不应求的问题。同时,提高对单个企业做市商数量的要求,促使更多的做市商形成竞争,完成对挂牌企业更合理的估值和报价,推动新三板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让做市商回归其中介职能,更好地在其职能范围内提供服务,市场各方利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2)赋予做市商更多权利。借鉴海外市场,可以赋予做市商以下权利:承销资格获取优势,信息获取优势,证券获取优势,做市成本优势。

(3)提升做市商专业能力。提升做市商专业能力,促使其更好的发挥做市功能。首先加强做市商成员学习培训,其次提升做市商品牌意识,再次培育更多专业化做市商。

(4)加强做市商报价检查机制。做市商制度可以抑制投机者的价格操纵行为,但由于其本身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易受利益驱使,能够通过自身行为或者各做市商间联手获取不正当利润。

做市商之间不得合谋控制价格、数量和成交报告,做市商不得延迟提交成交报告或故意报告错误等,不然将被限制其做市行为或停止做市资格,甚至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参考文献】

[1] 陈建逾.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构建初探[J].法制博览,2013,(3):21~25

[2] 蒋宇.“新三板”做市商制度之法律构建[D].中国政法大学,2012,(1):12~15

[3] 李强.范抒.中国证券市場实行做市商制度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2003,(2):45~50

[4] 林安霁.林洲钰.“新三板”市场的发展模式与对策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12,(5): 3~16

项目来源及编号:河北大学创新资助项目(hbu2018ss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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