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的实践与思考
2018-08-24艾量
山东经济战略研究 2018年7期
艾量
根据中央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放管服”的部署要求,山东大学及时出台了改进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些意见不仅对落实“放管服”及针对科研设备“简政放权”的具体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为未来几年招标采购工作的改革发展做出了制度安排。该制度在第12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上被评为“全国政府采购创新制度(2017年度)”奖。
一、全面落实“放管服”的基本做法
(一)简化采购方式和程序
山东大学对使用各类预算资金采购的用于教学科研活动或与其密不可分及有关的仪器设备项目,简化了如下手续:(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纳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范围的项目,不分资金额度和品目,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均可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2)扩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选择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以由学校依据有关专家管理办法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校内人员可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但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公告并标注。(3)简化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报批及论证程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无需进行任何报批,提交论证报告后直接由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进行事先备案。进口设备的论证工作执行“集中为主,单项为辅”的原则,采取一揽子方式或由学校职能部门结合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一并进行,尽量减少论证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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