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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理论下老人组的复兴缘由分析
——以潮汕地区M村为例

2018-08-24陈凯煌闫志刚

关键词:民间组织宗族村民

陈凯煌,闫志刚

(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 汕头 515063)

“父之党为宗族”[1],即宗族表现为男性祖先的子孙若干世代聚居于某一区域,按照一定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利益共同体[2]。从这个角度上讲,宗族文化可以看作是宗族群体以祖先崇拜和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全部思想意识、行为规范、社会关系和组织形式的总和[3]。借此,宗族组织也可定义为体现、传承宗族文化的组织载体。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宗族组织复兴缘由及其功能的研究便层出不穷,但如肖唐镖所言,这些研究“关注于宗族活动及其影响,而对其互动机制、过程与后果不做细化研究”[4]。因此,往后的研究侧重于梳理宗族组织的复兴因素与其功能之间的逻辑联系。这一时期倾向于采用定量统计方法,对宗族组织中的行为与行动效果进行量化评估,以证明宗族与其成员间互动机制的存在,并强调宗族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在乡村治理中对正式制度的弥补作用[5-8]。但宗族内部特有的血缘、地缘等情感因素却作为不可量化的因子在研究过程中被加以剔除,使得宗族组织的研究显得过分理性而缺乏乡土社会中特有的温情,间接湮没了宗族组织作为一个血缘地缘关系的情感载体所区别于一般组织的特殊性,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因此,本文以一个典型的宗族组织——M村老人组为例,描述老人组与村民、村委会、民间组织三者间的互动关系,进而梳理这类宗族组织在当代得以复兴的缘由,并探讨在此机理下其对农村社会治理的价值。本研究依据交易成本理论框架进行,力图在对老人组的作用机理进行系统阐释的基础上,借助共同体/社会概念,将前人研究中被略去的宗族内部的情感因子,重新纳入宗族组织作用机理的讨论中。在研究方法上,因文章第一作者是该村村民,有进入田野的优势,故主要采用参与式观察和访谈法。

一、理论框架的阐释

(一)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看成一场交易活动,是指在社会交往中,人们为实现特定目的而彼此交易合作所支付的成本。该理论起初被科斯用于解释企业为何存在,他认为企业和市场是组织的两种形式,个体选择市场还是企业取决于交易成本的权衡[9]。

威廉姆森将交易成本分为事前成本与事后成本。事前成本[10]36-37是指签订契约产生的草拟、谈判、交易对象信息搜集及信息交流的成本[11]。事后成本则包括纠纷协调成本、讨价还价成本、担保成本、监督成本、不适应成本(即交易偏离原有轨道,要将其纠正所花费的成本)[10]572。这些成本的高低取决于三个维度:(1)资产专属性,包括资产的非流动性和不可回收性,表现为特定的土地、特定的设备、特定的人力资源以及特定用途的资产,资产专属性越高,交易成本越大;(2)交易不确定性,包括有限理性及投机主义①投机主义在威廉姆森的叙述中是指交易双方中的任意一方为实现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任何扭曲信息、误导对方甚至违背契约的不道德行为。详情参见《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77-79页,100-104页。,交易不确定性越高,交易成本越大;(3)交易频率,即短期交易的频率越高,管理成本与议价成本也随之越高,因此要将交易行为制度化、规范化以减少成本[10]84-95。

但正如威廉姆森自己坦言:事前成本与事后成本相互依存,即便在理论上能将其分开,但现实中却形影相随,而不是按特定顺序前后相继地到来[10]40。因此,在威廉姆森的分类基础上,本文将交易成本简化为:(1)信息成本,即交易对象信息搜集与信息交流的成本;(2)决策成本,即交易双方签订契约时产生的成本,包括议价成本和担保成本,强调双方共同利益和信任程度;(3)监督成本,即确保交易双方忠实执行契约内容的成本;(4)违约成本,即违约所要承担的代价。

上述成本在资产专属性、交易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三者的影响下增减变化,并配置组合以决定人们选择采取个体或整体的形式进行社会交往。本文将老人组分别与农民、村委会、农村民间组织的互动看作三种不同的交易行为,力图运用上述分类框架回答以下问题:农民基于什么理由而服从老人组的领导?村委会与老人组之间、农村民间组织与老人组之间,各自基于什么理由进行互动?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构成了老人组得以复兴的三个缘由。

但交易成本理论的运用有以下弊端:一是血缘、亲缘、礼法等宗族构成因素本身并不能完全通过市场理性去解释;二是该理论过于重视节约成本的探讨,而缺乏增加收益方面的研究,如农民服从宗族组织,不仅为了节约某些成本,还在于获取某些利益,而这并非交易成本理论所能解释;三是宗族体系往往建立于等级制度之上,而市场上的交易双方是平等的。因此,本文借用“共同体/社会”这对分析概念对此加以修正。

(二)共同体与社会

滕尼斯认为,人类世界可分为共同体与社会两种形态。共同体建于天性、习惯或与思想有关的共同记忆之上,血缘、地缘、宗教三者有机结为一体并构成共同体的表现形式,其特点是富有人情味、认同感、共同占有和享受其资产。而社会是个体为实现共同目标而按一定方式联合的有机整体,建立于利己、平等与理性意志之上[12]。

当前宗族结构具有以下社会资本的特点:(1)蕴含亲和力与责任的强社会联系;(2)成员间彼此认同并将双边亲和力与责任扩展为集体忠诚;(3)领导核心和家族网络将上述资源转化为集体行动与制度规范[13]。据此,把宗族组织视为一个系统,那它无疑是一个共同体,因为它蕴含着亲和力、认同感、忠诚度等作为共同体的核心要素;而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其在社会中与村民、村委会、民间组织的互动将是理性而有明确目标的,因为它通过理智的制度规范与集体行动来约束内部成员。这是本文得以论述的前提。

如果交易成本理论的运用是对村民、村委会、农村民间组织三者与老人组的互动因素进行分类,那么“共同体/社会”概念所强调的,乃老人组所拥有的血缘、地缘等社会关系网络及权威资源,在面对同为族人的村民时,作为共同体资源发挥作用;而在与村委会、民间组织等相对独立的外界群体进行互动时,则作为理性的社会资源发挥作用。如此区分的目的在于探讨宗族组织不同于理性的、利己的一般组织实体的特别之处。

二、M村情况概述

M村①M村为自然村,属广东省潮安县庵埠镇,本文按惯例对村庄及村民采用匿名。主姓陈,该村与L村、W村、X村等村合称“四乡陈”,同宗同族。M村城镇化进程早已展开,村民也基本从事非农业劳动,但由于聚族而居的格局未被打破,M村依旧保留着较为完整的“村/大房头、家族、祖父辈、家庭”4个等级宗族体系。这套体系讲究尊卑有序,亲疏有别,自曾祖父辈级别以下的日常事务由家长全权处理;而在“村”一级,由于现代基层民主制度在农村的构建,行政事务由村委会解决,村中的宗族事务与日常事务则由各房系老人所组成的老人组依据家规族法、传统道德规范来处理。

1994年,陈氏族人以修订族谱和修整祠堂为由,成立四乡陈的陈氏宗族理事会。因M村是四乡陈的一部分,故在生产大队②1999年改制为村委会。指导下,以派选老人组指导员为名指定众房系中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最高领导,并由其挑选其他成员(一般为各房房老)组建一支10-15人的管理组织,参与处理相关事务,这就是该村的老人组。但四乡陈陈氏宗族理事会与老人组之间并非领导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共同组织协商宗族活动。日常事务中,老人组由最高领导担任会计和出纳,并由这2人负责日常事务和资金运作,除此之外不形成其他职能机构;其他成员只在重大节日或事件时被临时召集并确定各自负责事项。

目前,M村除了老人组,还有龙舟队、锣鼓队、舞狮队、妇女学校、民事调解委员会、治安队、存德社等民间组织。这些组织均由村民自发成立,并未在相关部门登记;同时,老人组、龙舟队、锣鼓队、舞狮队、存德社所进行的活动具有浓厚的宗族色彩,可视为宗族组织。另外,所有组织与村委会的日常联系并不密切,除治安队和妇女学校外,村委会很少干涉其他民间组织的日常运作;与村委会最为频繁的互动在于组织相关活动之前向村委会通报并请求批准,而村委会则在活动期间提供场地和治安维持人员。

成立之初的老人组不仅多职能并举,而且是多重心的:(1)家族教育;(2)对内维护村内治安,对外维护村庄安全(甚至组织械斗、游行);(3)重大节日为村中各民间组织提供表演平台、处理日常纠纷、加强与周边民间组织及其他陈氏宗祠理事会的联系、接待华侨谋求捐助;(4)为每位老人发放补贴金、料理村民身后事、保管村中捐赠物资并拨放到贫苦族人手中;(5)组织传统文化活动,这是老人组最主要的职能,潮汕的迎神祭祖活动很频繁,其中的重大活动均由老人组主持,此外村民的红白事,也需老人组出面。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式微,家族教育职能以及械斗、游行等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职能基本消失,民事调解职能也被村委会下辖的治安队和民事调解委员会替代。现今老人组职能虽还是多方面的,但部分职能已然消失,重心也转变为以组织传统文化活动、协调各方为主。由于老人组职能被分割,影响力随之下降,族内大权逐渐散落在各房系房老手中。失去老人组的制约,各房系为自身利益争权夺利的现象越发严重,甚至干扰村中选举。

三、老人组的复兴缘由

(一)村民间关系的缔结:互惠

在聚族而居的村庄里,村民基于种种原因让渡自身部分自由结成宗族体系,并接受作为其载体的宗族组织和宗族家长的管理。这种管理,既体现为等级分明的宗族体系及由此伸展出的宗法族规对族人的约束,又包括宗族组织为族人提供的社会服务。本文将这类现象解释为同族村民间的互惠关系,其实质在于利用血缘、礼法和家族网络来降低交易成本。本文以上述四类交易成本来分析。

农耕社会下的农田成为世代延续的家庭财产,将农民束缚在固定地域内,提高了土地资产的专属成本。同时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具有天生的脆弱性;在现代社会中,这种脆弱性不仅没有消除,反而随着农村改革所重塑的微观经营主体而重现。二者迫使农民联合起来以应对个人无法抵抗的不确定性威胁,此时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联合体的信息收集,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村民无须离开所在地便可得到相关信息;二是所结成的联合体必须保持一定透明度使村民得以掌控;三是当中个体能方便快捷地相互交流。对宗族组织而言,聚族而居的地缘关系不仅拉近了村民交往的空间距离,还加深了彼此间的熟悉程度,同时血缘与家族网络与生俱来的亲密感与信任感消除了彼此间的隔阂,降低了信息交流成本。

决策成本上,农民群体本质上没有一个能完全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就M村而言,纠纷协调组织、文体类协会和社保类组织,其作用范围和服务内容均无法全方位地满足村民需求。村委会的行政化趋向也导致村民的参与度降低,话语权被削弱。此时村民急需这样一个组织:一方面能从整体上代表村民利益,至少要能统筹综合各类资源为村民服务;另一方面要有较高的可靠性,确保始终为村民服务。在此背景下,传统宗族成为村民解决难题的现有资源,亲人和熟人间与生俱来的亲密感和信任感降低了担保成本,完善的宗族体系和家长权威又为组织成员间履行对彼此的责任提供了保障,使村民在一定程度上结为整体去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从这个角度上讲,老人组不同于以往宗族组织,村庄赋予了它新的意义,越来越具有利益集团的性质[13],并由于成员间的亲密感与相互认同,它比一般的利益集团更具凝聚力和集体行动能力。

再有,宗族组织依靠礼治来监督责任的履行,但礼治的价值远不止于此。礼治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14]。宗族体系中人与人的关系存在着一定规则,这些规则讲究秩序,注重克己复礼,并通过家长的长期教育已由外在转化为内在的习惯。维持礼治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在于个人的良心。这种内在的监督,具有高度的意识形态合法性,村民自觉地履行着宗族成员间的责任,契约维持成本远低于明文律法。更难得的是,礼治的约束力借助熟人社会的成长环境得以代代传承,监督成本的下降不是暂时的,而是深远流长的。

没有人愿意违背礼治秩序,违背与族人定下的契约所付出的成本是高昂的。熟人社会下失去家族庇护的个体,无异于将脆弱的自身暴露于未知的风险中;经营已久的家族网络、人际关系等具有专属性的社会资本也将彻底丧失作用;更为严重的是来自宗族内部的惩罚,现代社会的宗族组织虽无旧时的暴力惩治,但熟人社会中强大的舆论压力,“唾沫星子淹死人”,失去自己亲密的人的好评是所有人无法承受的代价。“一些村子的祠堂里还有类似公布栏的东西叫‘灯柜’,每月会公示村里的一些事件,谁做了坏事、某户出了怪事、孩子考上哪里……这些都会贴出来,大家之间很少有秘密可言……”①2014年2月7日与村民HW的访谈,访谈日志2014020701。

合则生,分则死。正是基于这种逻辑,老人组对村民的控制与管理得以实现,但这类互惠管理行动却遵循着不同于一般交易活动的运行逻辑。首先,宗族组织的物质基础在于财产的共同占有和分享,组织内部的资源是按需分配而非按劳分配,这是宗族组织区别于一般组织最为显著的特征。这种分配逻辑更深层次是根植于其情感基础,即亲人间血浓于水的爱护及彼此间的无私奉献,这相悖于以平等互利为基础的市场理性,也为后者所无法理解。其次,互惠行为的运行并不依赖于正式契约中的明文律令,而在于氏族利益的整体衡量、传统道德的规范及长辈的权威训诫,并以宗族等级体系为传递脉络,将自身唇齿相依的逻辑理念逐层放大并贯彻于全体族人的思想中,其最终目的在于树立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保证氏族无论风云变幻,都能繁衍生存下去。从这个角度讲,村民服从的并非老人组,而是其背后保证氏族繁衍生息的宗族体系。

这也从侧面解释了当代宗族组织为何趋于衰落:生产力的提高使个体应对社会不确定性的成本降低;城镇化进程对农村社会关系的解构却使农村家庭走向原子化,社会联系的减弱使个体间结盟的信息成本增加;传统文化的失落又使得乡土社会中礼治与舆论逐步丧失了对个体的约束力,由此带来宗族监督成本的增加与个体违约成本的下降。凡此种种均削弱了宗族组织对个体的影响力。

(二)对村委会的依附:互利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村庄管理权得到国家政权的承认,另一方面出于其行政化倾向,在某种程度上又代表着基层正式组织,故将其与作为非正式组织的老人组的互动单独列出加以讨论。

改革开放后,农村改革的成功实施带来小农经济一定程度的复苏,但M村宗族却没有随着经济基础的重建而复兴。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基层政府对宗族组织持有的排斥态度,致使宗族势力从改革开放到90年代初,虽有复苏,却只能暗地里活动。“(政府)不鼓励老人组,它们能以福利组织或文体类组织的名义登记,但像某某氏、某某祠这类词语决不能出现在名称里……尤其是营老爷,你们正月都歇着,我们都绷着,上级有命令,哪个村营老爷,所有人必须到位,就怕人多闹起来。92年龙湖械斗、外文和仙溪两村械斗,就是因营老爷而起,都是老人起的头。”①2014年8月24日与该村所在区政府民政股工作人员Y的访谈,访谈日志20140824。

但对已行政化的村委会而言,作为宗族载体的老人组,却掌握着村委会成员梦寐以求的诸多资源,而老人组也亟需村委会的支持来维持自身的存续。本文将双方之间的利益往来归结为互利关系,具体表现为M村村委会成员利用老人组帮助其竞选和进行村务管理;而老人组成员借助村委会的指派上位,获得经济来源、组织开展活动。“每逢村中大选,老人们都会私下里为各自房头的人拉票,叫各房系支持某人,但毕竟见不得光。”②老人组原本以每年集体耕地分摊所得为主要收入,但2004年村集体耕地卖光后,其经济来源被截断。于是“村委会把菜市场的管理权交给老人,让他们可以挨家挨户收取一元的市场管理费,攒到年底,拿出部分钱财购买福橘向村中富人拜年并寻求捐助,最后获得的资金部分用以补贴村中长辈,其余备用。村委会叫他们做啥他们就做啥,只是每次卖地或干其他事情赚钱后,都会给他们点补贴,或者给些钱让他们去旅游。”③2014年8月18日与村民CHR的访谈,访谈日志20140818。从案例和访谈材料可看出,互利关系的存在有其深刻内涵和生长土壤。

熟人社会中人与人的信任不仅抚育了宗族组织,也从信息成本方面带给宗族组织作为一个整体与正式组织进行互动的可能。村委会管辖地域的有限性决定了其搜索可用资源的信息范围只能集中在所辖地域,以降低土地专属性的影响;建立在血缘和地缘上的信任感再次发挥了降低信任、沟通等不确定影响的作用;同时在某些特定领域,村委会与其直接面对村民大众,不如通过老人组间接与之沟通,既借助长辈权威实现目标,又减少了挨个互动而间接形成的频次成本。

其次,传统礼教和宗族家长拥有的人际资源给予村委会成员在村委选举和村务管理方面极大的便利;而老人组在人权、事权和财权上对村委会的依赖使得双方在利益层面一拍即合,从而降低了议价成本。但二者联盟在地位上是不对等的,这根源于老人组成立之初便被村委会牢牢控制。最高领导的指派、市场管理权的下放、活动开展的支持,任何一种都是老人组渴望得到的担保成本。村委会也可借助上述三者对老人组加以监督,确保其履行契约中的责任。老人组没有违约的本钱,丧失上述任何一项支持对老人组的存续都是致命的。况且,亲人间的无私奉献从情感上确保了双方契约责任的履行;多个农村民间组织对老人组职能的分割,间接加深了老人组式微的程度,又从外部降低了村委会对老人组持续监督的成本。而老人组是弱势的,基层政府的排斥导致其须在村委会庇护下才得以存续,家族网络、宗族权威、礼制规范等专属社会资本是它唯一能提供的担保资本。随着自身实力减退,这些资本的价值却在逐步削弱,使得其在物质利益方面逐渐失去了对村委会的约束力。老人所能做的一是通过与村委会成员间的亲属关系来相互扶持;二是利用宗族家长的权威对作为晚辈的村委会成员加以教育。但这并不意味着村委会可以随意违约,投机主义在此要付出代价依旧是巨大的,老人组虽受制于村委会,但与村委会成员大多互为亲属,在村民选举、村务管理、设施建设等方面仍有极大的影响力。换言之,老人组的权威和家族网络既可以用来帮助规束村民,在生死关头也可以被老人组用来钳制村委会的强势,这也是互利关系得以存续至今的原因。

1993年出卖后H地(地名代号)后,村委开始不经村民同意卖地赚钱,2004-2005年最盛。期间民怨沸腾,于是从2000年起,村委会每次卖地都会给老人组的成员一些好处“堵住老人的嘴”。至于原因,“老人都是各房家长,他们一闹,年轻人肯定一哄而上,谁受得了?再说,到底是一条根,多少沾亲带故,村委会和老人也都是亲人啊,难道要抓自家人?老人收了他们钱,跟他们就是一条船的,出了事,不能把自家老人抓了吧。”①2014年8月16日与村民代表CRH的访谈,访谈日志20140816。

这种互利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这一关系不是正式的,它并不为基层政权所承认,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村委会乡村治理资源的不足、乡村人际关系中特有的社会资本、双方成员的个人自利性。二是当中的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尽管老人组握有村委会亟需的资源,但人权、事权、财权的丧失使其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弱势地位,交易双方更像是一种上下级从属关系。三是交易双方的目的是理性的,手段上却是理性与感性共存的。双方互动均表现出理智与利己的社会特征,并具有明确目标;作为整体互动时,其手段也是经济理性的;但内部成员间的亲属关系又使二者的互动多了另一渠道,即同为一个共同体成员彼此间的无私奉献;并且其利用的资源也是乡村社会特有的富有人情味和情感的社会资本。

图1 M村社会关系格局

(三)与其他民间组织的合作制衡:互动

虽然宗族组织为村委会管理村庄提供了所需的社会资本和秩序规则,但过分借助宗族力量管理村庄,潜在危机就是助长宗族力量的壮大。但M村并不担心此种情况:一方面村委会对老人组的人权、事权和财权严加控制,另一方面村委会下辖的民间组织,或村民成立的民间组织逐步分割了老人组的各项职能。这种分割毋论有意与否,但它确实分散了老人组的力量,并使宗族组织、其他民间组织、村委会下辖或控制的组织三者之间形成相互制衡又相互合作的关系,图1描绘了这种关系下M村形成的社会关系格局。

在此格局下,尽管老人组在某种程度上压制了其他组织的发展和利益诉求,但也通过自身的联系协调作用,为其他组织提供了活动平台。而其他组织虽然分散了老人组的势力,但也减轻了老人组的职能负担,笔者将此过程归结为互动。这一过程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毋论是否存在主观人为性,但它确实是一个附属产物,一方面在众组织之上由村委会控制大局,另一方面这些组织要么由村委会下辖或老人组分化而出,要么借助老人组提供平台组织活动;日常生活中则各司其职,来往频率固定且内容具体,这也间接降低了基于彼此间的互动频率而产生的成本。其次,各组织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间都是为完成某些共同目标而进行理性的互动。再有,众组织之间确实也存有进行互动的客观条件。(1)乡土社会中的强社会联系降低了彼此间交易的信息成本,合作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小;(2)它们在本质上都代表村民的利益,都是为村民服务,只是出于职能的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不相同;(3)职能专业化的另一面表现为各自拥有对方所需的资源,这也成为它们彼此合作的共同基础之一;(4)并不担心出现违约,因为它们本质上就没有利害关系存在,即使其中一方违约,另一方也可以从其他途径寻得所需资源;(5)监督条件是存在的,而且是低廉的,制衡的格局本身就是一种监督,村委会也可以通过外部调解的方式处理组织间的摩擦,再有,在一个依靠礼治道德维持秩序的乡土社会中,背信弃义的行为为人所不耻,毋论这种行为出自个人还是集体。总之,互动机制的存在显得较为松散,各组织间的交往也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对老人组权力的分割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存德社、龙舟队、锣鼓队等具有宗族性质的民间组织来进行的,这种以宗族组织制约宗族组织的治理模式的负作用在于宗族整体实力并没有减弱,反而因其载体数量、类型、活动的增多,其影响范围和影响力度随之更广,这也会增加农村社会秩序维持方面的不稳定因素。

四、结 语

至此,梳理上述老人组的三个复兴缘由可发现:就宗族组织、村委会和农村民间组织三者关系而言,作为一个整体,三者间的互动表现出明确的目的性和利益往来,其行为也是深思熟虑、市场理性的;但就内部个体间的交往而言,其行为却由于聚族而居的血缘关系和彼此间的熟悉与认同,必须通过感性的认知和逻辑加以把握。另一方面,三种关系都立足于乡土社会这个具有共同思维、价值观念、经验、行为方式的共同体之上,都或多或少借助于宗族等级体系和熟人社会中特有的家族网络、传统道德、血缘地缘等“天然的”社会资本发挥作用,这是宗族组织与一般社会组织的根本区别所在。这也决定了它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更容易获得农民的信任,更易于调动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对宗族组织的引导,实质上是借助中国农村的本土社会资源来推进农村建设,这是宗族组织对于乡村治理最为重要的价值。

但当前乡村治理中应该怎对待宗族组织,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事实上,在国家政治和行政权力不断下沉到农村社会基层的过程中,村落是作为一个自上而下构建起来的实施行政管理和社会控制的治理单元存在,而忽略其作为建立于血缘、地缘和自然意志之上富有情感和归属感的共同体的事实。这种理念的错位,导致农民以一个被控制的客体身份存在,而非一个有思想有诉求有灵魂的主体,作为其利益代表的宗族组织也随之遭到施政者排斥。但宗族组织本身就蕴含着农民对自身利益和情感的表达,其存在是农民精神世界的一种依靠。因此,不能一味地加以否定,或错误地将其单纯视为管理乡村的机械工具,而应充分认识到宗族组织对农村社会、对农民的价值,积极引导其成为一个民众参与乡村生活、维护乡村秩序,并能提供完善多样的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有助于培育村民对自家乡土归属感和责任感的民间组织。这或许亦是引导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在农村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治理格局的一种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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