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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2018-08-23丁力

求知导刊 2018年10期

丁力

摘 要:我国夫妻债务立法存在体系混乱、标准不一等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的用于共同生活标准与司法解释的时间标准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发生冲突。文章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进行了阐述分析。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立法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夫妻债务的立法缺陷

1.立法体系混乱

目前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主要集中于《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做出两款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尽管如此,相关规定简陋单一,缺乏体系。我国夫妻债务的处理规则放置于第四章(离婚)。由此可见,至少在法律层面,我国对夫妻债务的规定主要侧重离婚时的清偿问题,并没有过多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处理规则。这一现象也直接导致夫妻的财产归属与债务承担被放置于不同章节,造成体系上的分离。然而,这两者都是财产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对两者的统一规定,才能保障夫妻财产权益、债权人利益与交易安全。

2.认定标准不一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判斷夫妻是否共同偿还债务的标准。有学者将其概括为“所借债务目的推定制”,即只要所欠债务的用途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即可推定为是男女双方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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