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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息不对称的政府审计与国有企业监管研究

2018-08-22丁燕萍

财会学习 2018年20期
关键词:政府审计信息不对称国有企业

丁燕萍

摘要:在我国政府审计中,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管是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政府审计与国有企业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影响审计的成效。基于此,笔者首先介绍了两者间的信息不对称,然后分析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最后给出了规避政府审计风险,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措施,以期为研究学者进行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政府审计;国有企业

基于我国审计制度,政府审计会对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监督。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政府审计与国有企业间出现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政府审计不能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监督,阻碍審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作为我国政府审计的重点内容,国有企业的审计能够保障国有企业的资产权益,避免国有企业出现财务风险,确保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能够真实披露。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进行政府审计与国有企业监管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一、基于信息不对称的政府审计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分析

从政府审计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角度而言,因为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使得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之间必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为了减少这一现象带来的不利影响,审计应用而生。即使审计能够通过相应的方法提高国有企业的信息真实性,但是在进行审计之前,政府掌握的国有企业相关信息比较少,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加重,很容易导致审计风险的出现。

从审计部门角度而言,审计部门会承担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审计风险,但是却不能全面掌握国有企业的相关信息。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在于政府审计的流程。通常来说,每一项政府审计项目都是通过审计部门委派的审计组进行的,审计组是由若干名审计人员组成,分别负责不同的审计项目,通过不同审计人员信息反馈的统计,实现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由此可以看出,审计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传递失真等问题,导致审计风险的出现。

(二)基于信息不对称的政府审计风险分析

首先,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问题非常容易导致道德风险的出现。事实上,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一定的契约关系,当两者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或者不能够有效监督被审计单位的时候,审计单位就不能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动态,控制被审计单位行为造成的后果,很容易导致两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的目的在于监管国有企业,及时制止国有企业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虽然国有企业有义务在政府审计中,向审计人员披露企业信息,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出现,很多国有企业为了保障企业利益,大都会隐藏真实信息,或者向审计人员提供虚假的企业信息,阻碍政府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此同时,对于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国有企业而言,很可能会掩盖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甚至贿赂审计人员,如果审计人员本身道德素养与专业素养不足,很容易导致道德风险的出现。

然后,“逆向选择”。“逆向选择”主要是指国有企业意识到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时,会将不真实的信息提供给审计人员,保障自己的私人利益。就目前的政府审计状况而言,抽样审计方法的应用较为广泛,审计人员会在国有企业的各项信息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信息进行审计,并根据样本的审计结果推测出国有企业的状况。从理论角度来说,抽样审计方法能够得到权威性的审计结果。但是在实际的审计过程中,国有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选择规避不利于企业的信息,将正常的信息提供给审计人员,避免违法乱纪行为被发现。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政府审计的难度,也提高了政府审计风险发生的概率[1]。

二、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国有企业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的委托代理制度

在国有企业中,委托代理关系存在较为显著的公有制经济特征,使得政府审计和国有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常来说,政府审计在财务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地位,政府仅能够审计国有企业公开的较为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根本不能全面地监管国有企业所有的真实财务信息。而国有企业能够用较低的成本就了解到政府审计的相关信息,当企业受托人意识到信息不对称问题带来的利益时,很容易出现造假账或者虚账等违法行为,导致国有企业监管成效低下。

会计对于财务信息的隐匿是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如果国有企业构建并应用会计委派制度,能够使会计人员和国有企业改变两者的依附关系,有助于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会计失真等问题的控制与预防。虽然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会计委派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该制度在改善政府审计与国有企业监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还能够使委托代理制度更加完善。另外,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一部法律对政府如何审计监督国有参股企业进行规定,很容易导致政府审计与国有企业监管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所以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政府进行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2]。

(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大部分国有企业都缺乏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将内部控制看做是管理企业的内部事务,导致内部控制的监控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还有些企业没有对内部控制进行准确的定位,导致企业不能保障财务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大大增加了审计的风险。在全球范围内,企业内部控制的范围与目标等参数都在进行不断地修正,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跟随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势,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也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有助于国有企业风险的预防与规避,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

在2012年,我国财政部门以及证监会联合公布的有关通知,就对全国范围内的全部主板上市公司,提出了构建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这里的主板上市公司就包括中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及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知中明确指出,国有企业需要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体系,并在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中,加入董事会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成果的评价报告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该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国有企业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强制要求下,国有企业能够加强审计,有助于国有企业监管水平的提升,保障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虽然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内部控制体系的执行难度比较大,但是其发挥的作用十分显著,可以有效解决政府审计与国有企业监管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的职能

和国外的政府审计有所不同,处于自由市场中的西方企业,基本不会参与到政府审计中。在我国特殊国情以及历史发展的影响下,国有经济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政府审计以及社会审计能够对国有企业实施审计职能。但是经过改革之后,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角色有很大的转变,从唯一的股东转变成控股股东以及参股股东。

因此,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政府需要在明确其监督作用的基础上,进行审计职能的转变,将传统的审计工作转变为“间接监管”,也就是说,需要将政府在国有企业中发挥的直接监管职能进行淡化。从财政部门角度看来,需要将监管重点放在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以及会计管理;从国资委角度看来,需要将监管重点放在国有企业资产保值与资产增值等方面。总而言之,政府审计需要进行重新定位。发挥其对其余监管部门的再监督职能,避免审计风险的出现。除此之外,有关部门还需要协调政府审计以及社会审计,确保两者的审计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降低审计资源的利用率,增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3]。

三、结论

综上所述,政府审计在国有企业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保障政府审计的有效性。通过对政府审计与国有企业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分析可知,国有企业能够通过建立健全的委托代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审计部门可以通过转变审计职能的方式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这样才能够提高国有企业的监管水平。本文的分析依然不够全面,仅供参考。

参考文献:

[1]薛祥海.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政府审计问题分析[J].现代商业,2016(24):63-64.

[2]王杨.基于内部审计路径的国有企业政府审计与国资监管协同研究[J].中国内部审计,2015(04):16-21.

[3]司娟娟.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能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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