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2018-08-22杨华权易梦涟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8期
杨华权 易梦涟
关键词 舞蹈作品 实质性相似 抽象分离法 普通观察者
2017年8月,国内当红组合TFBOYS中王俊凯和王源在四周年演唱会上的舞蹈,被指抄袭韩国团体GOT7金有谦以及Block B金侑权在《Hit The Stage》中的表演。1此事引发了热烈讨论。
抄袭是指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并进行发表的行为,是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认定著作权侵权的公式,即:如果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该被控侵权作品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否则即可认定其为侵权作品。2该原则不仅适用于其他作品,也同样适用于舞蹈作品,但目前业界对后者的关注不够。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系统地梳理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内涵和判断方法。
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内涵
“实质性相似”指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在思想的表达方面构成同一。3也即,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达到了相当高的相似程度,以至于排除了被告独立创作作品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只有这种复制达到非法挪用的(misappropriation)程度,才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轻微或少量的相似不属于该范畴。实質性相似的认定是一个技术性〔Selle v. Gibb,741 F. 2d 896(7th Cir.,1984)〕、事实性的问题,从概念来看对其进行认定貌似比较简单,但实际上比较复杂,它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实质性相似”跟“接触”密切相关。“接触”是指被控侵权作品的行为人可能接触到享有著作权的在先作品,也即该行为人有机会看到或者感受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这种可能必须是由证据证明的可能性,而不能仅仅是一种猜测或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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