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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未售侵权产品的价值认定

2018-08-21侯娟娟蒋婧婷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8期

侯娟娟 蒋婧婷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未售侵权产品  价格认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制假案件中,行为人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是非法经营数额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实践中,对于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查获的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的认定,司法机关存在不同的理解,有待于进一步梳理和明确。本文将结合笔者办理的相关案件进行阐述。

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认定和适用

《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未销售侵权产品价值的认定方法:对于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在可以查明的情况下,首先应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一)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认定

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全案证据,结合销售单、记账本、银行转账记录、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认定。在一些案件中,有办案机关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以“疑罪从轻”为由,仅根据行为人自行供述的价格认定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有失偏颇,也违背了《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基于行为人趋利避害的本能,其往往会违背事实交代极低的所谓“实际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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