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针对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质疑的一种答复思路
2018-08-21韩宏星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8期
韩宏星
关键词 美国专利法 第101条 专利适格性 组合
尽管美国最高法院曾经秉持着“太阳底下任何人造的东西都是可专利的”这样的著名观点,但近年来,美国专利法的101条却频频困扰着申请人和代理人,特别是对于天然产物和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专利申请而言。美国遵循案例法,法院对101条的观点实际上反映了美国产业和经济的发展要求,或者说相当程度上是不同利益团体或产业势力博弈的结果。不管对法律的观点如何变动,对于相关领域的申请人和代理人来说,研究如何有效应对和克服101质疑都非常紧迫且具有重大意义。
美国专利法101条带来的困扰
101条涉及的是专利适格性问题,其目的是确定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属于可专利主题、是否属于美国专利法规定的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范围之内。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的规定:任何人只要发明了任何有用的方法、机器、制造物、物质成分或其改进,在符合专利申请条件与要求的情况下,都可获得专利。同时,美国专利法也规定了可获专利的法定例外,包括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和抽象概念。
专利适格性近年来逐渐引发关注,成为美国专利系统中被广泛讨论的一个问题。在此方面,著名的典型案例包括医药和生物技术领域的Mayo案与Myriad案以及通信领域的Alice案。这几个案件(特别是Mayo案)共同催生了判断是否符合专利法第101条可专利性的所谓“两步法”测试法则。在两步测试法中,第1步是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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