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五爪龙纹瓷的使用及相关问题
2018-08-22张科
东南文化 2018年4期
张 科
(四川大学考古学系 四川成都 610065)
内容提要:明代五爪龙纹的使用规制问题文献记载不明且学界分歧显著。通过梳理明代五爪龙纹瓷的使用人群和使用情况,考述明代礼仪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明代礼仪制度下,皇帝、亲王、郡王和大乘法王都有资格使用五爪龙纹;但除皇帝外,余者不能擅自生产龙纹器;官民禁用龙纹,但御赐者不在禁列。明代五爪龙纹的使用规制不仅着眼于身份等级的配享,更注重于来源途径的合法。明代五爪龙纹瓷的使用情况在嘉靖朝前后发生了显著改变,嘉靖之前符合礼仪制度,且不存在超逾级别的特赏;嘉靖以来,出现了违背禁限的现象,成为晚明社会“僭礼坏乐”的真实写照。
五爪龙纹瓷是明代瓷器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其以器体饰五爪龙纹为基本特征,亦因该特征而为学界所关注。相关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其规定使用对象的判定;二是对其实际使用情况的阐释[1]。前者试图从文献中廓清明代五爪龙纹的使用规制,以之作为立论依据,然所引文献单一,彼此分歧显著。林业强据《元史》卷三十九“夏四月丁丑朔,日赤如赭。禁民间私造格例……丁亥,禁服麒麟、鸾凤、白兔、灵芝、双角五爪龙、八龙、九龙、万寿、福寿字、赭黄灯服”认为自元代始,五爪龙纹瓷为皇帝本人及其近亲家眷所独享;王光尧持相似观点;肖丰基于《太祖皇帝钦录》斥责秦愍王“制造后服与偏妃邓氏穿着,又做五爪九龙床如大殿御座之式,且前代藩王只用四爪龙床。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