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规则的可版权性探讨
2018-08-21吴子芳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8期
吴子芳

关键词 网络游戏 游戏规则 可版权性 司法保护
网络游戏产业的火热也影响了法律界,基于游戏公司维权和应诉中遇到的大量问题,引发了法律界的多方讨论。随着法院陆续作出与网络游戏相关案件的各种判决,相关思考和讨论的深度、广度都进一步拓展。近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讨论游戏设计、游戏规则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笔者针对当前网络游戏的特点,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司法实践的基本思路,对网络游戏规则的可版权性问题作初步探讨。
网络游戏作为支撑整个游戏产业链的重要智力成果,毫无疑问应该得到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保护,但保护的范围、方式和程度也应当限制在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框架内。作为一名参与了大量著作权诉讼案件的律师,笔者多年来养成了研究法官审理思路、法院判决规则的习惯。在笔者看来,不论是何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首先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固定权利请求,即请求权基础。
确定请求权基础,实质是确定权利基础究竟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权利,还是专有出版权这样的合同权利。要确定权利基础,离不开对权利客体的判断。著作权纠纷中,权利客体意味着应该以著作权体系下的哪种法定类型的作品进行主张,不同类型的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权项是不同的。
游戏设计、规则要获得法律保护,首先要明确游戏设计、规则所指称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其次,要判断游戏设计、规则可能归入何种权利客体,相关的权利客体属于法定权利还是合同权利;最后,还要针对所确定的权利,判断现有法律可给予何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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