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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存证“真实”吗?

2018-08-21许晓东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8期

许晓东

电子存证行业的兴起,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网络技术的发展,让中国成为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多,产生网络数据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即技术背景;另一方面是由于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正式把“电子数据”单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即法律背景。根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116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说,这个规定极大地丰富了能够成为证据的电子数据的种类,给案件当事人通过这种新型证据解决法律纠纷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有了巨大的人群基数,有了海量的数据流,就一定会有基于数据的摩擦和纠纷,而当这些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时,“电子存证”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2018年,中国电子存证行业的蓬勃发展让法律圈和科技圈都感到无比兴奋,甚至有人提出今年是“中国电子存证元年”的论断。从某种程度上看,这个论断似乎有支持的论点:首先是今年2月,广州仲裁委基于“仲裁链”出具了业内首个裁决书;紧接着4月份和5月份,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使用“存证云”进行的电子存证能够支撑其诉讼主张,进而判决原告胜诉;而刚刚过去的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公开审理的一起普通的著作侵权纠纷案件中,做了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首次确认了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并且在判决书中比较详细地阐述了区块链存证的技术细节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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