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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机关联合行文的规范化

2018-08-20范铮

档案管理 2018年2期
关键词:规范化

摘  要:文章针对王茂跃同志对《机关联合行文常见问题探析》提出的几点异议阐释不同看法,认为公文中应使用规定的发文机关简称,联合行文发文机关过多时只使用主办机关名称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公文标题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有违《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关键词:公文;联合行文;规范化

王茂跃同志在《档案管理》2017年第6期发表了《对〈机关联合行文常见问题探析〉一文的几点异议》(以下简称《王文》),对笔者在《档案管理》2017年第3期发表的《机关联合行文常见问题探析》提出几点异议。《王文》的部分观点或支撑观点的依据值得探讨,需要进一步商榷。

1关于发文机关规范化简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法规,该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1]因此,笔者提出如使用发文机关简称,应使用规范化简称,不能随意苟简。《王文》认为:“既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住建局是习惯叫法,说明‘××住建局这一简称已经被人们使用和理解。”并由此引申得出结论:“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简称为‘××人社厅(局)并不是随意苟简。”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王文》在这里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机关全称是错误的。其次,《王文》观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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