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版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2018-08-18林文淑田万欣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2期
林文淑 田万欣
摘 要: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版权作品的跨国的流动。早期的文学作品,到现在的网络游戏,都涉及版权问题。由于各国对版权的保护都是独立的,各国关于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的地方。在面对纠纷时如何选择准据法,将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冲突规范;版权;法律冲突
一 、伯尔尼公约对版权的保护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国外的市场都有着开放的态度。当下,越来越多的跨国贸易为各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推动力,知识产权的跨国交流在国家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是营造良好的贸易环境的必然要求。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签订,反映了国际上对构建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迫切需求。其中《伯尔尼公约》为版权保护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以及最低保护限度原则。最低保护限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必须达到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但公约的规定太过抽象,而对于具体保护措施,公约则是允许各国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自行规定。
《伯尔尼公约》所保护的客体范围为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其中还包括演绎作品。但本条的第二款和第七款,仍授权各国可以在国内法规定保护的具体类型和种类。
公约的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作者享有的权利,财产权利上规定了作者对作品的翻译、复制、公演、广播、朗诵、改编、录制和录制成电影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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