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匠之师”从何而来
2018-08-15徐健
江苏教育·职业教育 2018年5期
徐健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5-6009(2018)36-0074-02
职教教师的培养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职教发展的难题,也是世界各国职教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以德国为代表的欧美职教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做了较好的探索:
一是建立与职教教师培养培训相关的法规体系。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颁布了10多项有关职教教师培养的法令与协议,如《职教法》《职业促进法》《手工业学徒结业考试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职校教师培养框架协议》以及各种继续教育条例。
二是建立了完备的职教教师培养体系。职教教师实施分类培养,其中企业实训教师通过开放性的教育市场来培养,理论课与实践课教师必须有完整的高等教育经历,理论课教师要通过两次国家考试。
三是实施有经费保障的职教教师继续教育,职教教师培训模式分为全州性、地区性和学校内三种,确保职教教师能参与继续教育。政府经费的拨付更多地倾向职校内部。此外,相关企业也依据《职教法》给予职教教师培训以经费支持并积极参与培训。
结合职业教育的发展实际,中国也形成了“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职教教师培养培训法规建设落后于职教发展。我国虽然于199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尤其是与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近几年虽然发布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等文件,但落实还不到位。……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