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压力、股权性质与碳信息披露
2018-08-15李慧云符少燕杨哲源
统计与信息论坛 2018年8期
李慧云,石 晶,李 航,符少燕,杨哲源
(1.北京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北京100081;2.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财经会计系,伦敦 WC2A 2AE)
一、引 言
低碳发展背景下,碳信息披露应运而生。随着低碳环保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利益相关者开始关注企业披露的碳信息,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关注可以称为“公共压力”,企业的公共压力来自于内部及外部[1-2]。内部压力主要来自于股东。如果企业不及时披露相关的社会责任信息或隐瞒自身由于污染环境等问题所受到的处罚,造成企业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股东及投资者将收回投资或抛售公司股票。外部压力主要来自于债权人、政府、媒体和社会[3-8]。债权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关注企业环保信息,以确定是否将贷款发放给企业;政府通过行政处罚惩戒企业没有履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新闻媒体利用舆论报道作为监督企业履行相关环境责任的手段;良好的社会声誉帮助企业赢得消费者的信赖,进而使企业在日益竞争激烈的社会经济中获益。公司由于最终控制权的性质不同,在面临不同的压力时表现可能也不尽一致。按照其最终控制权是否为国家,可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种,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公共压力对碳信息披露的影响也有所差异[9]。
通过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发现:目前,对碳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内容框架的构建、披露方式及现状、披露信息等方面,对企业碳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多数从公司特征、治理结构等角度进行分析,较少考虑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施加的公共压力对碳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成果和结论也存在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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