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网络打赏引发的网络诱导性诈骗辨析
2018-08-13陈璐
新媒体研究 2018年1期
陈璐
摘要 现有法律尚缺乏对于网络打赏的规范,对因打赏而引起的网络诱导性诈骗也争议颇多。文章对近年来争议较大的直播打赏纠纷、网络打赏诈捐案,从产生原因、表现形式、犯罪界定等方面进行辨析,意图促使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打赏平台与行为,使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 打赏;直播;网络诈骗;诱导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8)01-0019-02
《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则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信息畅通的便捷通道、灵活的犯罪时间、隐蔽匿名的犯罪空间、数量众多的侵害对象、因难以追责而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诈骗最突出的特点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网络诈骗特点则包括低龄化、高学历、高隐蔽性、跨地域性、技术性、团伙化等。且网络诈骗的受害者常常没有意识到自己陷入了骗局,或是出于对报案成本、伤害自尊、受到报复等原因,而选择不动用法律手段维权。
本文聚焦于网络打赏引发的网络诱导性诈骗,在认同以上学者的结论基础上,集中讨论网络诈骗中,以内幕操作、隐瞒事实、煽动情绪等方式营造虚假自由决策环境的“诱导性”特点。
1直播打赏与虚假竞争
某直播平台报告称,该平台主播总收礼物已超50亿,最受欢迎的打赏礼物是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蓝色妖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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