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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送审“遇阻”,立法审慎自当有为

2018-08-11

浙江人大 2018年7期
关键词: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包括电子商务法(草案)、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在内的多部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期间多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草案发表意见,其中电子商务法(草案)因“在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仍较为薄弱和不充分”而被“建议再行审议而不急于通过”,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有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规定被建议搁置,“待条件成熟時再作规定”。

人大通过审议、表决法律草案的方式行使立法权,包括宪法、立法法在内均有充分且完备的制度安排。此番送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诸项法律案,人大常委会在分组审议期间不乏委员措辞严厉的意见见诸媒体,“建议再行审议而不急于通过”“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的表述相对密集出现,值得关注。

在立法审议中充分讨论、辩驳乃至责难,正是立法法设置“三读”等一系列程序的价值,诸多具体分组审议细节的公开,让公众看到激活和强化人大立法监督的必要性及其制度魅力。立法只是施行法治的开端,漫长的法律实施过程,其顺畅与否和它对权力的约束、对权利的保障,也在印证立法审慎的可贵,而“搁置审议”可能恰恰正是建设性的态度。法律草案送审“遇阻”,条款被搁置甚至成为常态,谈不上立法过程的波折,或应视为强化和细化人大监督、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可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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