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后欧洲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及启示
2018-08-11杨菡
西部金融 2018年4期
杨菡
摘 要: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重创欧洲金融市场,并引发欧洲主权债务危机。2010年欧盟通过《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全面启动金融监管改革工作。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的成立,标志着欧洲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框架正式形成。随后2012年欧洲银行业联盟成立,欧洲中央银行(ECB)的职能也从单一的货币政策扩展至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从欧盟成员国看,德国和法国在金融危机后也进行了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本文将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进行梳理分析,并对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些许启示及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框架;金融危机;欧盟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8(4)-0036-03
一、危机前欧盟金融监管框架概述
危机之前,欧盟金融监管框架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由欧洲经济与金融事务理事会(ECOFIN)、欧洲议会(EP)、欧盟委员会(EC)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欧盟金融监管的原则性立法,具体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第二层级由欧洲银行业委员会(EBC)、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委员会(EIOPC)以及欧洲证券委员会(ESC)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与第一层级指令有关的金融监管实施细则;第三层级由欧洲银行业监管者委员会(CEBS)、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者委员会(CEIOPS)、欧洲证券监管者委员会(CESR)组成,主要负责加强欧盟成员国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以确保在实施第一、第二层级立法过程中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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