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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2018-08-10富珲文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6期
关键词:国际经验社会福利

摘 要: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服务的逐渐完善我国老龄化趋势越来越严峻,同时失能老人的需求也与日俱增,于是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变得迫在眉睫。长期照护保险起源于西方国家,它们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通过介绍荷兰、德国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希望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思路。

关键词:长期照护保险 社会福利 国际经验

一、引言

我国不仅面临十分严峻的老龄化压力,而且失能老人的境况也令人担忧。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报告,2015年底,我国部分失能老人和完全失能老人已经达到了4000万,接近老年人口总数的20%,因此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帮助失能老人能度过一个有尊严、高质量的晚年生活变得十分重要[1]。

二、长期照护保险

长期照护,起源于西方国家并得到广泛的认同。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失能者或老年人,为他们提供医疗服务、生活服务、居家服务和其他支持性服务,以满足他们生理、心理上的需求,提升生活质量。根据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将长期照护保险定义为通过专业的照护人员为老年人、失能者提供长期照顾服务的保险模式[2]。2016年,我国在“十三五”社会保障总体思路报告中正是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同年6月,我国将上海、青岛、成都等15个城市作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试点城市,未来几年,我国将通过这15个城市的试点经验,逐步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3]。长期照护保险起源于西方,发展也比较成熟,所以荷兰、德国的发展经验与模式,对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长期照护保险的国际经验

(一)荷兰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在1968年,荷兰政府出台了《社会长期照护保险》,建立了强制性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在60年代荷兰的经济发展迅速,财政实力雄厚,开始着力于完善公共福利,将国内照护机构进行合并整改,于是长期照护保险服务逐渐完善。荷兰长期照护服务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吃饭、洗澡、穿衣等日常生活照护;帮助他们包扎伤口,提供应对疾病以及其他的一些医疗康复方面的建议等方面的医疗照护;指导他们如何对生活进行自我管理与安排;提供一些激励指导来帮助他们修正其行为,并帮助他们学习如何应对新的行为问题与心理问题;也为他们提供一些小病治疗服务;此外,也向沒有独立生活能力但是需要居家照护服务的个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4]。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基本涵盖了不同程度失能老人的多方面的基本需求。荷兰实行的是一种普惠性、强制性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因此它的受惠对象是满15周岁且有纳税能力的公民。荷兰根据失能程度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认定程序,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将从需求者的社会关系、收入状况、健康状况、身体残疾程度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审定。最初对于失能程度的认定是由照护机构来完成,后来由国家需求评估中心来负责对需求者进行评估。荷兰照护资金主要有3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强制性保险费用,即公民的个人所得税,在荷兰,长期照护保险费用是每个年满15周岁且有纳税收入的公民所必须缴纳的,但是长期照护险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险种,而是在健康保险费中包含;合作费用,即个人负担部分,这部分费用与服务需求者所需的服务类型、服务时间密切相关;一般性税收补贴,即政府财政补贴,在荷兰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保险制度,其保险基金并无储备,所以这部分费用与所缴纳的保费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来说,所缴纳的保费越高,政府的财政补贴也会越高[5]。

(二)德国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德国的长期照护保险分为两种,一种是社会性的长期照护保险,另一种是商业性的长期照护保险。当前德国长期照护服务的供给类型主要分为:居家照护服务、部分机构照护服务和完全机构照护服务。居家照护服务主要是由家庭成员、亲属朋友或者专门的工作人员上门提供照护服务,主要集中在、卫生护理、心理疏导等方面。部分机构照护除了享受居家照护的一些服务之外,还会根据参保人的需求提供一些紧急性的医疗救护服务。当居家照护和部分机构照护都不能满足参保人的需求时,就需要完全机构照护,参保人住在照护机构,为其提供所有的照护服务。考虑到这三种照护服务的成本,德国政府更倾向于鼓励公民选择居家照护,同时,为选择居家照护的家庭提供资金和一些物质支持。在德国长期照护保险的受益人不受年龄限制,但主要是老年人,受益资格的认定有两家机构来负责,医疗评定委员会评定法定社会保险申请人资格;医疗审查公司负责评定私人长期照护保险申请人资格[6]。根据受益人所能独立完成的事项,诸如吃饭、洗漱、清洁等来评估受益人的失能程度。德国实行现收现付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社会长期照护保险费用主要有参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机构缴纳的费用以及政府的财政补贴三部分组成。商业长期照护保险的资金主要由参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用构成,参加商业长期照护保险参保人,通常收入水平会高于参加社会长期照护保险的参保人。德国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可以说是一种类似于“双轨制”的一种模式,即社会长期照护保险与商业社会保险并行的制度,但是这两种保险类型,并不是完全“平行”,而是社会长期照护保险作为一种基础性的保险,也就是起着“兜底”的作用;而商业长期照护保险则是作为灵活性的调整与补充,为需要更高质量服务的参保人提供更个性化的照护服务。

四、讨论与启示

荷兰和德国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基本上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长期照护保险体系,且都是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形式。从保险基金的构成来看,主体部分都是有国家财政来承担,其余的部分由参保人缴纳保险费。从受益资格来看,荷兰对于长期照护保险人的年龄有一定的要求,荷兰是年满15周岁且有纳税能力的公民,强调了只有拥有纳税能力并且履行纳税义务之后才能享受该公共福利政策。我国现在甚至未来几十年里都会有庞大的老年群体,因此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政府统筹规划,根据试点城市、地方政府的实践经验建立长期照护保险的制度体系。首先要从制度定位上明确,长期照护是一项社会公共服务,要与医疗、养老服务相区别,建立独立的制度体系;其次从资金筹措方面政府不仅要提供财政补贴,而且要充分调动市场资源,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我国现在有接近4000万的半失能和失能老人,如何将有限的照护服务资源,最大化地发挥效益,最重要的就是做好失能老人的失能程度和需求评估工作,这方面可以根据需求程度为老年人提供等级化化、个性化的照护服务。总之,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建立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政府、市场、家庭多方参与协作。

参考文献:

[1]老龄工作委员会,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R].2011.03.

[2]杨团.中国长期照护的政策选择[J].中国社会科学,2016(11).

[3]曹艳春,王建云.老年长期照护研究综述[J].社会保障研究,2013(03).

[4]马琳玉.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模式研究[D].江苏师范大学,2017(06).

[5]伍江,荷兰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简介.社会保障研究,2012(05).

[6]谢保群.德、日、韩三国护理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J].医学与哲学,2011.

作者简介:

富珲文(1992-),男,汉族,甘肃武威人,四川省社科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文化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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