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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之规制

2018-08-10吴猗琼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6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法律规制

摘 要: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赋予我们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网络的出现为公民发表言论提供了一个特别的平台,公民借助网络平台使网络言论自由权迅速扩张,导致网络言论自由权与国家公权力的冲突。本篇文章主要从立法、执法和行业自律三个层面对当前网络时代下言论自由的控制现状进行论述,同时借鉴外国规制言论自由的作法为我国界定言论自由边界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言论 言论自由 法律规制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此,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赋予我们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限度的。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会有这样的权利。”所以虽然公民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也存在边界。而如何去界定这其中的边界,则是我国尚待完善的问题,各个国家在规制言论自由方面也有各自的特色。本篇文章主要从立法、执法和行业自律三个层面对当前网络时代下言论自由的控制现状进行论述,同时借鉴外国规制言论自由的作法为我国界定言论自由边界提出建议。

一.立法规制

早在2002年9月,我国就颁行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政府对互联网络平台的监管问题。在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被通过并于2017年6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主要规定了网络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且更多的是规定网络运营者要履行的义务和需要承担的责任,而涉及对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内容并不多,更多的是针对网络运营者对于其基拙设施的安全标准和需遵循的安全义务,虽然对构建有序的网络平台大有禅益,但更多的是监管 。由此,我们容易发现,我国主要是通过出台针对性较强的法律对言论自由实施强制管制,已经出台的法律中涉及网络言论自由的内容也屈指可数。同时,由于网络言论自由有其自身的广泛性,即时性,不易监管性等特征如果仅仅是靠立法的话,还是远远不足以有效地规制公民在网络平台上言论自由的行使。

二.行政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监管的主体和监管职责,该规定固然为网络安全提供了保障,但是在政府监管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好也会出现侵害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的状况,安全的网络环境重要,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也同样应该得到重视和保障。

2014年就有这样一个案件:山东济宁兖州市的曹某因不服被贴罚单在贴吧中发帖道:“兖州里交警真孬种”而被行拘留5日。不仅如此,兖州市公安局还在微博中晒出曹某的案例,提醒广大网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以为在网上匿名随便说说就没什么大不了的” 。该条微博一出,迅速成为微博热点,网友转发评论认为处罚太重。而曹某某发布言论的百度贴吧“兖州吧”也热闹异常,部分网友将曹某某发过的言论再次发出并配上文字“来啊,你来抓我啊”进行调侃,希望兖州公安能给予回应。且先不说此案件情节上看是否构成侮辱,兖州市公安局之所以冠冕堂皇地依据“法律”给曹某判处如此严重的行政处罚,与我国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立法不健全的情况是分不开的。而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它们更侧重于强调政府在网络中的严格监管而相比之下忽视了对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障。

三. 行业自律

与传统的言论自由有所不同,互联网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就算有再完美的立法也很难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有效地规制,由此通过网络后台的监督就会变得十分的重要。有鉴于此,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对于网络经营者行为自律都给予了很高的重视程度,我国也注意到了网络经营者行为自律对于网络言论保护的重要性,因此出台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等相应的规章、文件对网络经营者行为自律进行规范,这些对于遏制在网络平台上滥用言论自由的现象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其他国家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办法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这条规定被看做是国际人权法对表达自由的国际法保护的渊源。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也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由此,世界各国无论是英美法法系的国家,还是法德等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高度重视言论自由并在网络言论立法方面有着各自的发展,以求寻得公共利益与私益的平衡。

我们都知道互联网诞生于美国,美国在世界的互联网国际发展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也正是因为这样,美国尤其重视互联网的管理和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 。美国对于言论自由遵循着下几个原则:(1)危险倾向原则:言论是否具有危险,先看其对社会的危险性,如果通过合理的衡量可看的出其具有很强的危险性,那么政府可以对此进行限制和管制;(2)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言论自由是否具有危险性,还要看其危险性的紧迫程度,如果危险程度高且非常的明显紧迫,邸么这样的言论自由,政府可以进行限制和制约;(3)衡平原则:究竟是公民的言论自由重要还是公共利益重要,通过法官的权衡就会得出结论,进而对言论自由进行合理的规制 。

而英国政府则多是引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鼓励从业者自律以双管齐下的方法对互联网络进行管理。

我们再看德国,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德国主要运用的是比例原则。该原则强调的是行政目的追求的利益与采取的手段之间要合乎比例,以此来进行权衡,对二者进行比较。与更注重保护私权的美国有所不同,德国更加注重保护公共利益。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涉及儿童色情以及法西斯复兴的言论方面在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的衡量中,對于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体现得较为明显,"公共利益"相比较"个人的言论自由"会显现的尤为重要 。

五.国外网络言论自由规制办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 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要符合本国国情

对于言论自由方面的立法,同样要符合法律制定的三个原则: 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原则。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符合本国国情在一定方面就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它要求立法者立足于现实情况,尊重客观规律,做到合理有效的立法。比如我们在利用利益衡量原则时,要适合本国国情方能取到良好的效果。在利用该原则时,美国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私权利,而德国在遇到该种情况时,则更加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建议我国多加借鉴德国的经验。而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三原则却也是值得我们借鉴参考的,由于我国现如今对言论自由实行的是强制管制。在过分强调政府监督的背景下我们需要类似于美国那样的限制性原则来决定一个公民的言论是否具有危险性,是否已经到了需要给与处罚的地步,由此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 二) 通过基本法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制

虽然我国的宪法第三十五条有了关于言论自由的規定,但真正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定还是较少,且不是很细致,缺少系统协调的立法体系和统一协调的文字的表达,故制定切实且有可行性的法律是势在必行的。但是由于我国还没有关于言论自由的单一的法律,直接制定颁布一部有关的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是不现实的,这样做恐怕不仅会浪费很多资源,最后取得的法律收益也不可观。但是我们可以制定一部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在这部言论自由的法律中抽取一个单独的章节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定 。

( 三) 政府应借助互联网尽快实现现代化管理

在现如今的法治国家,政府在充当社会管理角色时不得不受到互联网的影响。一方面,公民通过互联网可以参与相关的行政立法与执法行为,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进行舆情监测,引导社会舆论。因此,政府在监督公民在网络空间中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同时时应该借助互联网实现网络管理的现代化,并直接参与到网络言论的互动中去 。

参考文献:

[1]任海笑.论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D].天津师范大学.2017

[2]参见http://news.ifeng.com/a/20140514/40294324_0.shtml?_zbs_007qu_news,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9日

[3]刘胤言.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D].山东大学.2012

[4]左亦鲁.告别告别"街头发言者"——美国网络言论自由二十年[J].中外法学,2015(2):427

[5]邢璐.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立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德国研究,2006(3):37.

[6]任海笑.论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D].天津师范大学.2017

[7]王百洋.浅析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J].法制博览,2017(12)

作者简介:

吴猗琼(1998.6——今)女,汉族,湖南长沙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法学(中外合办)专业16级11班本科学生,主要学习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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