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撤案问题探究
——以《试点办法》第9条为视角
2018-08-06曹月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8年4期
曹 月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个城市启动试点工作,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同年11月,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该项制度,两高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为试点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法律指导。随着试点工作不断深入,学界针对《试点办法》的研究和探讨也逐步加强。其中第9条①有关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规定则是对现行法律框架的突破,引发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本文立足于对《试点办法》第9条文本的阐释,择介域外污点证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尝试在实体条件和程序运作方面进行优化,以期抛砖引玉,为我国的改革贡献绵薄之力。
一、《试点办法》第9条的文本内涵
(一)特定的适用条件
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简称“撤案”,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终止诉讼程序的处理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16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都明确规定了撤案条件,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问题上不具有斟酌权。但《试点办法》第9条规定“撤销案件权”的适用对象却是经侦查认为有罪的案件,其适用条件不仅要满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还施加“情形”限制,即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利益,以下主要针对这两种情形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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