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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因素对我国能源类企业OFDI区位选择的影响
——基于“一带一路”倡议背景

2018-08-06

资源开发与市场 2018年8期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家制度

(河海大学 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OFDI)蓬勃式发展已有15年历史。“走出去智库”(CGGT)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能源类的OFDI规模从2005年的83亿美元增长到2016年的746亿美元;2005—2017年上半年,能源类项目量占OFDI项目总数的30%。随着2017年“一带一路”峰会的成功召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合作日趋紧密。在此机遇下,我国企业应积极抓住政策契机“走出去”,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释放过剩产能,并与沿线国家一同分享我国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红利。特别是能源类企业,产能过剩问题尤为突出,电力、煤炭等急需开拓更广阔的市场。此外,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如巴基斯坦)的能源类基础设施十分落后,本国开发的能源甚至不能满足国民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因此我国能源类企业扶持性地投资意义深远。虽然能源类企业的OFDI具有多重效益,但能源类海外投资项目往往需要技术和经济的较高投入,且投资周期较长,故能源类企业OFDI的投资风险很高。失败的海外投资不仅会有损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也会给东道国的政府、企业和居民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的国际形象,有悖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初衷,故能源类企业选择合适的区位进行投资,降低海外投资风险的意义重大。

从以往的投资经验看,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制度因素会对我国企业OFDI的区位选择产生较大影响,国内外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论证,但未达成共识。本文通过对我国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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