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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吃货”:薅羊毛还是卸羊腿

2018-08-06法人肖岳

法人 2018年8期
关键词:法人吃货基地

文 《法人》记者 肖岳

科研项目成果被偷摘和盗窃事件屡见不鲜,如何预防此类案件?如何使惩戒效果与处罚力度相得益彰,是执法机构和科研机构都须思考的问题

近日,湖南农业大学科研基地玉米被当地农民偷摘一事备受热议。初期媒体报道该事件时,称“新品种散播出去,估计损失上千万元”。

近些年来,科研产品被偷摘食用等事件屡见报端,但在对损失价值的衡量及处罚上,却有颇多争议。

在随后湖南农业大学微博上对该事件的通报中,来龙去脉也得以还原。在这份发布于湖南农大官方微博上,名为《关于浏阳基地玉米被当地村民偷摘事件的情况说明》中显示:7月7日16时许,浏阳教学科研综合基地发生村民偷摘玉米事件,基地带队老师、学生及时阻止并报警。现场勘查发现1725份玉米科研材料被损毁,导致2015级农学专业一班作物学科研技能竞赛无法继续,该班秦同学因试验材料损毁而无法完成毕业论文……

对于由此造成损失的经济价值,在该通报中虽并未显示,但在该通报发布之前,该校一名陈姓老师曾向媒体透露,“如果被散播出去,损失将无法估量,按照2009年市场价,一个玉米品种就得500万以上”。

7月9日晚,据沿溪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对该事件的调查进展显示,据初步调查,被村民损毁的试验田约占全部玉米试验田的30%,涉事四人系基地附近60 ~80岁妇女,已被依法询问。目前已归还玉米棒近百个,未发现被盗玉米流入市场。

科研数据屡成“盘中餐”

《法人》记者查阅相关资料显示,作为实验品的农作物、植物等被盗事件,此事件并非孤例。

早在2003年的 “天价葡萄案”,便在当年颇具争议,同时成为舆论与法律圈的关注焦点。

“天价葡萄案”的起因,是四名外地来京农民工偷摘了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内的47斤葡萄,他们或只为解馋,但殊不知,这导致了研究所研究数据断裂。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判决也颇为波折,最初根据北京物价部门估价,被盗葡萄估价为1.122万元,此后四民工中的一人因年仅16岁,且“情节显著轻微”被拘留外,剩余3人皆被批捕。该案件随着舆论关注,葡萄价值最终判定为376元,三名民工无罪释放。

时隔一年之后,哈尔滨“天价太空豆角”再次将此类案件推向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上。该案源于嫌疑人刘某从一蔬菜大棚偷摘了两袋豆角,并以110元的价格卖掉。他并不知道自己进入的是哈尔滨市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分院的实验棚,也不知道所偷豆角是该院投资数万元、苦心栽培的“太空豆角”。案发后,“天价豆角”被认定为价值24700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刘某批准逮捕。

2012年,郑州市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院内的“中油桃13号”品种被摘,共有三名男子进行了采摘,其中一名由于跑得慢,被工作人员拦住。报道称,三人偷走了三袋桃子,被偷的桃子共涉及一二十个品种,是研究所投资两三百万元、历经10多年精心培育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科研产品被盗窃案件背后,一是暴露出这些价值昂贵的科研产品的安保措施有漏洞;二是盗窃者的可恶,虽然盗窃者或并不知道偷摘物品的科研价值,但这种行为首先是不道德的,其次是违法的。而盗窃物品价值较高的,应按照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研普华研究员叶奋则向《法人》记者指出,普通人对于科研的认识不足,无法形成尊重科研成果的意识,科研人员对于科学实验的安全保护意识不足,都会造成以上事件的发生。因此要杜绝此类现象,除了科研机构应加强安防力度之外,还需科研机构甚至政府采用多种渠道宣扬科研成果保护的意识。

站不住脚的“弱者”论

有观点指出,相较于科研机构和实验成果,村民属于弱者,他们并不清楚所偷蔬果的价值。但亦有观点指出,无论村民是否知情,偷摘基地的蔬果肯定是不对的。

刘俊海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通常消费者、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才称弱势群体受到侵害。但是就盗窃行为而言,对于侵权人还是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与是不是弱者毫无关系。

“我觉得盗窃别人财产,情节较轻的要承担民事责任,更甚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刘俊海指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行不悖,这样才能够保护科研产品、科研财产所有权,从而促进农产品科学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保护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据此前媒体报道,湖南农业大学已在实习基地周围栽种了“防护栏”,安装了摄像头,并且安排了学生进行巡逻,可以说已采取较为完善的防护措施,尽到了基本的义务。

在此种情况下,当地村民仍进行偷盗科研玉米的行为,并且该实习基地此前还发生过多起盗窃事件,因此不能单纯地将涉案村民认定为“弱者”。但是如果涉及盗窃犯罪,则应查清涉案村民是否意识到科研玉米的高昂价值,如此才真正公平合理。

“此类案件处罚的难点在于盗窃者往往是在不具有强烈犯罪意图的情况下,产生了盗窃行为,属于法律判罚的摇摆区。如果盗窃致使科研方的损失过大,且难以挽回,可以对个案中的犯案者采用更严厉的判罚,以儆效尤,借道传播对科研实验成果的保护意识。”叶奋最后向《法人》记者补充道。

预防与惩戒并行

根据沿溪镇政府发布的通报,本次盗窃事件被村民损毁的试验田约占全部玉米试验田的30%,涉事四人系基地附近60~80岁妇女,已被依法询问。事发后,沿溪镇党委、政府组织当地村、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组织归还被盗物品。目前已归还玉米棒近百个,未发现被盗玉米流入市场。

陈平凡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天价科研产品”屡屡被盗背后,说明了科研院的相关安保措施没有产生相应的保护效果,而在此次“天价玉米”被盗案中,湖南农业大学已在基地周围栽种了“防护栏”,安装了摄像头,并且安排了学生进行巡逻。事发时,因为恰逢考试周,本来负责巡逻的学生没有时间来基地进行巡逻,湖南农业大学虽已采取了相关的防护措施,但显然还是不能抵挡偷窃事件的发生。

对于村民是否涉嫌盗窃犯罪,如涉嫌盗窃犯罪,又有哪些量刑情节要考虑?

陈平凡指出,首先,当地村民明知是他人的玉米而予以直接窃取,具备盗窃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湘高法发〔2013〕12号)明确,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两千元。

因此,若当地村民偷盗的玉米价值超过2000元,则涉嫌盗窃犯罪。至于被偷盗玉米的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陈平凡最后指出,如涉嫌盗窃犯罪,基于普通玉米并不具备较高价值,则应当将偷盗者是否意识到科研玉米的高昂财产价值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如实习基地没有设立标志牌或以其他方式向当地村民告知科研玉米的价值,那么应当认为当地村民并不能认识到科研玉米的高昂价值。同时,若是偷盗者未满16周岁的,则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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