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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类员额检察官配备必要性思考

2018-07-31伍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摘 要 司法改革以来,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检察官主要配备在业务科室。但是,目前实践中有些人认为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等没有直接办案的部门不应设立员额检察官或应控制在一定数量内,控制员额数量的观点切实可行,直接否定案件管理类员额检察官配备必要性的观点值得商榷。本文主要从案管的工作职责、权力性质、人员素质三方面去论证案件管理类员额检察官配备的必要性。

关键词 案件管理 员额检察官 工作职责 权力性质 人员素质

作者简介:伍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79

一、 问题提出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我国司法体制第四轮改革正式启动。此次改革亮点之一就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为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目前实践中有一种声音,除公诉、侦监、民行等主要业务科室外,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等没有直接办案的部门不应设立员额检察官或者说应该控制在一定数量内,将更多的员额检察官指标配置给直接参与办案的业务科室。本文比较赞同控制非直接办案部门的员额数量,向主要业务部门倾斜的观点,若直接否定案件管理类员额检察官配备必要性,则值得商榷。本文主要从案管的工作职责、权力性质、人员素质三方面去论证案件管理类员额检察官配备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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