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立法质量提高的逻辑理路
2018-07-31李店标
理论导刊 2018年7期
李店标
摘 要:设区的市面临的立法经验不足、立法能力有限、立法压力较大、立法需求膨胀和立法机制缺乏等现实挑战严重影响着其立法质量。要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应明确指导思想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坚持人民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坚持立法基本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立法精细化;应建构的总体思路为确保立法合法、不重复、不抄袭、不盲从;应重视的具体措施为树立科学理念、遵循法定程序、明确权限范围、建设人才队伍、强化起草环节。
关键词:设区的市;立法;立法权;立法质量
中图分类号:D927.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07-0088-06
2015年《立法法》修改的重心之一是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这使得我国市级立法权的主体在49个较大的市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40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未设区的地级市。2018年宪法修正案新增了有关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为设区的市享有和行使立法权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据统计,截至2017年12月,新赋予立法权的274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中,已经有272个被批准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且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已经制定出595件地方性法规[1]。实践表明,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行使立法权,对于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由于受观念、经验、能力、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设区的市立法质量尚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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