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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2018-07-31邓月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8期

邓月媛

摘要调查令制度是律师证据调查权的一种新尝试和新动态,2017年7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民事审判、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至此,全国先后已经有上海市、山东省、重庆市、山西等省市均颁布并试行律师调查令相关的文件,各地方法院对调查令制度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同时,也暴露出部分问题,律师证据调查制度和规范也可能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发生变化。本文认为我国需要进一步对律师调查令的法律地位进行确立,强化调查令的执行力,规范调查令的实施实施程序,构建统一规范的中国特色的律师调查令制度。

关键词律师 调查取证权 调查令

一、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理论基础考察

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履行举证责任时,因收集证据受到客观情况阻碍,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核后签发给当事人,由持令人向被调查人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件。律师调查令制度的产生有其正当性。

首先,它为当事人调查取证权提供程序保障。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规定了当事人享有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却并未涉及相对人是否具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和不配合调查时应当承担的后果。调查令制度能够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完成与其举证责任有关的举证职能。确保当事人充分有效的参与民事诉讼,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其次,律师调查令符合保证了法官的中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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