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8-07-31蔡晓严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摘 要 根据2017年出台的新民诉法,我国检察机关可以对各项环境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在现实实践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的推行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是否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法学家们往往从法学价值的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但是大多数学者的研究都只停留在正义、公平等价值理论层面。本文使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成本、效率、社会效果等方面的优点进行分析,论证了环境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优越性。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环境污染 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蔡晓严,扬州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49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业化污染的现象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案件也不断增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愈加严重,对人民的个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根据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 ,法定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就一些环境污染行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定机关。2017年再一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并且在原有第五十五条的基础上新增一条,将人民检察院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使得公益诉讼中的“有关机关”不再模糊不清。我国于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也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但是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环境保护法》,都没有把公民和企业这样的个体放到公益诉讼的主体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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