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溢油事故的国家索赔及民间索赔的现实冲突与法律调整
2018-07-31童丽
法制与社会 2018年8期
童丽
摘要海上溢油事故频发,中国近海海域污染严重。我国已有多部涉及海洋石油污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但现实中损害者的司法救济之路却曲折艰难。国家海洋局出台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赋权性规定,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获得就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索赔的主体资格。值得注意的是:面对海上溢油事故责任者有限的赔偿能力,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目前推行的一种办法,其优点是能长期为油污赔偿提供资金助力。但是赔偿基金却对事故应急阶段急迫的损害赔偿无力,受偿者之间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本文参考破产法中的优先赔偿制度、“帕累托效率”以及“智猪博弈理论”提出直接受害者优先受偿顺序的确定以调和国家索赔与民间索赔的现实利益冲突。
关键词海上溢油 国家索赔 民间索赔 优先受偿
一、海洋溢油事故的立法和司法概况
中国海上溢油事故频发,近海海域污染严重。针对海洋油污染,我国现己出台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加入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1969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等国际条约。这些针对海洋石油污染的法律条文依内容可分为两类:防治油污以及油污损害赔偿。
我国作为诸多海上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加入者,有关海上油污防治的法律规定在内容和法律位阶上都较为完备,但针对海上油污损害赔偿问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都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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