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维修基金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2018-07-31杨青达毕一玲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杨青达 毕一玲
摘 要 我国公共维修基金制度已施行20年,然而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制度与政策的弊端逐渐显现。本文通过对公共维修基金的问题梳理,对管理主体,使用规则等提出新的构建机制,切实保障广大业主的利益。
关键词 公共维修基金 管理主体 隐性损失
作者简介:杨青达,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毕一玲,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36
一、问题的提出
住房专项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依照2008年2月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规定的,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正常使用和维护的专项基金。据2015年住建部公布文件,我国公共维修基金已过1.4万亿,然而各地使用率仍不足百分之一。事实上,如何对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模式做出有效的改变早已是老生常谈。早在2008年,在我国的超一线城市虽有人质疑公维提取使用率低下,但当时矛盾并未过度凸显。而现在,我国公共维修基金的主要矛盾是否发生改变,政策导向是否应当做出新的调整。本文拟对公共维修基金的诸多问题做出探讨。
二、公共维修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如表1所示,通过对青岛市82个不同时间开盘的小区走访调研后,我们大致了解了在不同小区青岛市市民对于公共维修基金申报使用的了解情况。在近600个采访样本中,完全不了解公共维修基金的样本数量占总数的10%左右,在多数新建小区中,年轻人对于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缴有较大异议,其数量达到总样本比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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