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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主播行为适用表演者权研究

2018-07-31杨泽鑫张亚楠

法制与社会 2018年8期

杨泽鑫 张亚楠

摘要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逐渐兴起,游戏主播日益成为网络直播主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由于行业规范尚未建立与直播行为自身的难以定性,游戏主播行为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一直是人们争议的话题。基于国际上相关权与邻接权的独创性标准,以及静态游戏的作品属性研究,兼具公开性、表演性和娱乐性的游戏主播行为主观上脱离了纯粹的游戏操作和获取胜利,增加了博取关注和传递情感等目的,实质上符合表演者定位。

关键词游戏主播 网络直播 表演者权 表演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民众的娱乐形式不断多样化,网络直播也成为了其受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网络直播的主体——主播也渐渐被人们所熟知。但是,由于市场的趋利性以及对法律上对主播行为保护的缺失,市场上已经出现了“直播观看者擅自截取主播视频投稿—集锦视频制作者汇集投稿制作集锦一投放市场获取关注”这一盈利模式,而主播作为真正的创新推动力却难以保障自身权益。面对这样的现象,为主播行为找到适合、可操作的法律依据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下文将从独创性标准,静态游戏的作品属性,游戏主播的表演者定位三个方面对游戏主播行为能否适用表演者权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独创性标准

表演权中的独创性标准是研究游戏主播行为是否适用表演者权的首要问题。严格上来讲,独创性标准是著作权领域的概念,同时在相关权与邻接权领域也是绝对关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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