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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的三个维度

2018-07-31田成有

人大研究 2018年7期
关键词:科学法律

田成有

天下大治,起于法治。实现法治,必须立法先行。如今,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必须科学立法。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科学立法是保证法规质量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如果说,传统的立法是经验立法、主观立法、政绩立法、感觉立法,那么,现代立法必须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法学属于人文社会科学,它不像自然科学那样可以量化,既不能透过实验过程中的观察,也不能凭借测量或计算来回答和解决,法律难以做到数学上的证明及客观上的精确测量。那么,我们如何科学立法呢?

毛泽东在1954年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曾经讲过:“搞宪法是搞科学。”此科学,是一种认真的科学态度,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探索和掌握立法规律,有效地解决中国问题。张德江委员长曾对科学立法有过专门阐述,他说:科学立法,就是要求法律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实现科学立法,必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法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真正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由此,我理解的科学立法,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科学理念、科学内容、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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