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2018-07-31张建平
人大研究 2018年7期
张建平
法律是国家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地方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中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出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提出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不断提高政治站位,为推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人大主导立法的现实性
兰州市作为甘肃的省会城市,是立法法修改前的49个具有立法权的城市之一,自1982年正式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共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78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37件。这些地方性法规涵盖兰州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地方性法规在兰州市的正确实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主导立法的发展方向。突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把经济社会急需的法规项目纳入到立法项目库和立法规划、计划中,确保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全程“领跑”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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