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证券交易中的“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律适用原则
2018-07-31叶传智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摘 要 随着世界各国资本联系越来越密切,证券的国际间流动也越来越频繁,跨国证券的间接持有更为普遍,跨国证券交易的法律冲突原则有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当事人属人法、证券行为发生地法原则以及传统的证券所在地法原则等,但都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因此为了追赶时代的潮流,海牙私法会议制定了“中间人所在地原则”,对于各国之间的有关证券法律适用来看,是一个革命性的创新,即提出以“证券交易中间人所在地法”作为其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具体到我国而言,已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不够健全,也同时存在着许多弊端,因此对于交易中存在的问题、争端,不管从立法或是实践上都要予以完善和明确的规定,完善金融市场,连接点的软化处理等等都是不错的选择。
关键词 PRIMA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作者简介:叶传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32
一、 “相关中间人所在地”原则的由来
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尤其是20世纪以来计算机技术的普及,经济全球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跨国证券交易深受影响,交易数量大量增加,证券的持有体制的变化最为直接,传统的直接证券持有制度已经不能满足证券市场的需求,于是各国从传统的直接持有证券渐渐转变为间接的持有证券,并来势汹汹,出现取代传统方式的势头。
间接持有证券有着更为迅速、灵活的特性,在频繁的证券交易中越来越多的证券投资人选择间接持有证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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