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优化
2018-07-31滕修福王晓
人大研究 2018年7期
滕修福 王晓
党的十九大报告就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优化,进行了特别强调:“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那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如何贯彻落實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呢?就此,笔者纵观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现状,结合中央文件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谈一管之见。
从党的十八大到十九大,党中央持续不断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优化提出新要求。2012年11月8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大,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强调要优化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知识和年龄结构,明确要“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2014年12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参与主导立法的相关制度,即:“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2015年6月22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根据需要,县级人大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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