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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比较取舍

2018-07-31李明龙

法制与社会 2018年8期

李明龙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六十九、九十四、一百零二条的适用与区别在司法实践和学理上多有争议,未来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对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两种制度如何取舍?或如何调和两种制度的矛盾?从比较法、历史渊源、法律价值的角度看,本文窃以为此后不安抗辩权之制毋庸存于吾国民法典之中,而应重塑预期违约之制,明确规定明示、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适用情形、救济方法,将原先《合同法》不安抗辩权适用情形之规范融汇其中。

关键词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适用冲突 民法典

假若学界同仁对欧陆列国、英美、中国合同法中二者制度相应法条概念进行梳理,就会发现我国作为一个大陆民法体系的国家,在规定不安抗辩权之后,又规定了预期违约。其既不同于欧陆各国传统民法体系的不安抗辩权,也不同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体现一种社会主义法系混合继受的特征。对这样一种混合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六十九、九十四、一百零二条的适用与区别在司法实践和学理上多有争议。随着全球化的经济范式受到各国追捧,不同法系国度之间的法律文化交流日益热烈,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下的预期违约制度在国际商事法律上究竟谁领风骚,目前我国《民法典总则草案》已经在今年三月份的人大会议上审议通过,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撰也将拉开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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