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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实践探析

2018-07-31苏红丽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摘 要 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的法律变通、补充权,是全国性法律在民族地区有效实施运行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促进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本文以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区域自治法变通、补充规定的实施为研究对象,对凉山彝族群众法律生活现状进行考察指出凉山彝区呈现出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并存的二元格局,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冲突。故此,充分行使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吸收、认可习惯法中的优秀内容,使之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将有力于推动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法制建设,对和谐彝区产生深远,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 彝族习惯法 变通 补充规定

作者简介:苏红丽,四川省民族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中图分类号:D92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21

一、凉山州民族区域自治法变通、补充规定实施现状

我国《宪法》第5条第2款、《立法法》第66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条第2款等相关法律都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權,变通、补充规定作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地方有效实施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凉山彝族自治州地处四川西南部,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据2010年六普数据显示,彝族人口2226755人、占全州总人口49.13%。在我国1984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前,凉山州就颁布实施了《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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