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中的禁养政策
2018-07-31王浩天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摘 要 禁养政策作为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一项措施,因为没有相应的详细的法律规定,基层政府在发布禁养政策通告时,通告内容多与现行法律的规定相冲突,不利于推进生态补偿的实现。本文根据某镇政府的禁养通告,及以往有关禁养政策产生矛盾的案例为依据,分析基层政府禁养政策中的不足部分,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 环境保护 生态补偿 禁养
作者简介:王浩天,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19
北京市某镇政府发布禁养通告: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市政府《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按照北京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京政农函[2016]10号)文件精神,全面禁止养殖一切畜禽,并要求在全镇养殖户在指定日期前自行处理所养殖的畜禽。此举引发当地养殖户,尤其是部分以养殖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合作社成员的不满,他们的不满主要体现为,一是禁养政策是否合法,该地区养殖业是否还能存在;二是对于短时间内处理所养殖的畜禽,利益损失过大,如何补偿;三是全面禁养政策实施之后,该村的合作社如何转型。
一、禁养政策是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措施
生态补偿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持、增加生态环境的容载量,控制自然资源的消耗速度和破坏程度,以保持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性,防止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针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恢复、治理等措施,在生态建设中做出贡献者和在环境保护中的利益损失者将被给予资金、技术以及实物上的补偿和政策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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