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实务导师制度探索
2018-07-31方晓霞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摘 要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这两项司法改革举措无疑推动了法律的进步,但同时这两项改革举措也对司法实践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认为探索建议实务导师制度,能够将现有的人力资源开发好、培养好、运用好,使之转化成人才资源,是解决目前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人才短缺并进行人才储备行之有效的思路。
关键词 导师实务制度 司法机关 人才储备
作者简介:方晓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17
一、现实背景
不论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德、意等大陆法系国家,在一个人成为法官、检察官之前,都设置了较长的“学习和实践”过程。目前,我国各级检察院、法院实行“凡进必考,考后任职”制度,新进人员主要来源于通过公务员选拔考试的人员,且多为高校毕业生。通过这种模式选拔的司法工作者,一方面其具有较高的知识层次、理论功底深厚扎实、可塑性强、富有朝气、创新性突出等优点,能够为司法机关工作注入生机和活力。但另一方面,新录用人员的社会阅历浅、缺乏工作经验、心理素质不稳定,使得其无法迅速、有效投入到司法实践工作。探索建立实务导师制度的目的就在于解决这一难题,帮助新进司法人员尽快从法学理论知识向司法实际能力过渡,加快青年司法工作者成长的速度,加强建设有能力、负责任的法律工作者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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