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认定标准及探讨
2018-07-30刘贯一
商情 2018年32期
刘贯一
【摘要】《婚姻法》及原有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是认定标准和举证规则不再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改变了原有的制度安排,笔者从制度变化、制度的积极意义及新的问题等角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一系列探讨。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标准
一、共同债务的原有认定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是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有谁举证证明?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从上述法条规定来看,共同债务存在三种情况:1、夫妻以共同名义所负债务,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为共同生活所负,则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即使不是为共同生活所负,但是债权人主张认为应按共同债务处理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那么,夫妻一方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否则,按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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