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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问题浅析

2018-07-30郭卫平

魅力中国 2018年5期

郭卫平

摘要: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实行在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加强企业外部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也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定,出资均有公司章程规定等内容,使得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问题产生诸多争议。现就该罪的适用问题展开阐述。

关键词: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公司资本制度;适用问题

资本是企业是重要构成部分,资本的多寡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实力、经济基础、信用等级等内容。我国《公司法》在对企业出资额的规定中,根据股东的出资额份额比例来确立单一出资制和复数出资制,出资额就是企业股东出资的具体数额。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就是罪行法定原则。从前述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法基础来看,其前提是公司登记的最低注册资本内容,是否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决定着刑法上该罪的存无。在《公司法》第80条规定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道德股本总额或实收股本总额”。这一规定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也将直接影响虚报注册资本罪司法认定。

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构成的几种说法

注册资本罪的设立与《公司法》、《刑法》之间的关系,也为我们了解该罪的构成要件提供了几种参考。从罪的行为来看,虚报注册资本罪为经济犯罪,其行为是对国家相关经济法规的严重违反,可能会对市场经济带来严重影响。在《刑法》第158条规定中“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在《公司法》第199条中“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罚款”。从上述两种法律的规定内容来看,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体需要重新勘定,原因在于申请人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以虚假证明等欺诈手段来获得登记资格,侵害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也有学者认为,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体还有很多,如侵害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所保护的其他公司管理秩序,国家对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其他制度等。笔者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体构成应该是国家的经济秩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市场秩序遭到危害时,需要通过刑法来进行调控。同样,虚报注册资本罪本身也侵犯了国家的经济利益,最终形成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当然,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而言,也有多种看法。如新公司法对不同性质的公司,在资本制度上有不同的规定,使得刑法对现行规定出现难以适用的问题。比如在新公司法中取消“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一人有限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的限制,但在其他法律中还存在一些特殊公司的最低出资额的规定。如保险类公司最低出资額为2亿元;证券类公司依据经营范围有5千万元、1亿元、5亿元不同最低出资额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最低出资额为10亿元,城市性商业银行最低出资额为1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最低出资额为5千万元。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与适用

(一)对法律适用的分歧探析

虚报注册资本罪成立的前提是对公司等级注册中行为人采用欺诈手段来获得企业资格。对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未申请公司登记之前都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对于该罪与非罪的认定界限存在模糊。《刑法》中第158条规定:行为人采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或者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来实现。对于该规定中的“欺诈手段”,似乎包含了很多手段,但实质上仅仅突出了“欺诈”特点,反而限制了其内涵。比如在法律实务中,行贿行为可以获得登记资格,而串通一气也可以获得登记资格,这些手段并不属于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

(二)对主体认定的法律适用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可以是公司发起人,也可以是股东。在对本罪的主体进行认定时,当申请登记人知情条件下,可以适用共同犯罪理论,对所有参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人负有刑事责任;但当申请登记人不知情,则不具备犯罪主观要件,而不构成犯罪,但真正的行为人却可能逃脱处罚。所以,共同犯罪理论也不适用。另外,对于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身份犯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特定犯罪,物身份者是否构成共同实行犯,也存在争议。

(三)对股东合谋以中介垫资方式的认定

藉于股份制公司股东成员对登记注册资本条件的要求,一些股东成员可能会寻找中介来垫资,以取得注册资格,该行为构成犯罪。但如何定罪?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案件实情来具体分析。如某案件中李某与王某、高某商量注册物流公司,在无任何资金条件下找到某企业张某,要求张某垫资500万元为其代办注册物流公司,事成后给张某10万元手续费用。张某同意并完成物流公司注册,同年张某取走自己的500万元。该案件中普遍认为构成抽逃出资罪,但在公司注册、验资等流程中所使用的资金,并非是股东出资,而是公司注册资金,应以抽逃资本罪定罪。新《公司法》以认缴制规定取消注册资本限制,但并非对所有申请人都成立,一些特殊的公司仍需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三、结语

维护市场经济环境的良性运行,既需要经济制度来规范,还需要法律制度来保障。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法背景来看,为了更好的打击虚报注册资本的空壳公司,更好的保护企业信誉,对于弄虚作假、危害企业利益罪的的非法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定。但从法律的与时俱进发展来看,立法上的缺陷也是导致虚报注册资本罪适用问题的重要原因。为此,建议从立法保护的重心上,关注对股东、债权人的保护,适当放开刑法规制,更好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张淑芬. 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非犯罪化[J]. 长沙大学学报,2014,28(01):57-59

[2]梅定珠. 资本认缴制语境下对我国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再审视[J]. 法制博览,2016,(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