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的不足
2018-07-28崔前前
世界家苑 2018年5期
一、目前我国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总则》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了自然人关于个人信息的权利。
二、《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存在的不足
(一)没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
个人信息与个人资料的界分。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料的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物化形式。个人信息的表现和存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表现为个人资料,同时也存在一些没有物化成个人资料的信息,比如一个人自然表现出的个人属性。资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而信息则是资料经过人为处理后的内容。对个人资料进行立法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以个人资料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而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只有具有价值的能够为人所用的资料,即信息,才能够成为被保护的对象。个人信息这一概念准确地表达了所要保护对象的特点——具有识别效果和资源价值。个人信息必然是个人资料,但个人资料未必是个人信息。另外,个人资料更多的展现的是财产属性,而个人信息更多的是人格属性。
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界分。台湾地区学者朱柏松教授认为,数据乃指一定事实或者状态的存在或者记录,例如未经处理的原始数值或文字即属之,其性质上属于客观、静态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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