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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撤销浅析

2018-07-27杜钟浩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21期
关键词:国土资源

杜钟浩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执政。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权力并非无限制。对依职权撤销的限制应该依申请撤销的限制更严格。另外,由于行政行为的类型不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受到的限制也不同。对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权比负担性行政行为撤销权受到的限制更多,而对具有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撤销权的限制需要基于第三方的影响进行具体分析。实体正义的法律观念制约着形式正义的法律观念;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和调节以及行政程序理论的理论基础给予理论上的限制违法行政行为撤销权的可能性。

一、撤销权的含义

“撤销”即是取消之意。在法律上,撤销的概念源于民法范畴。后来这一词被引入行政法中。

行政撤销是指原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或者依申请作出的按程序使非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它只是指行政机关的自行撤销,不包括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撤销。行政行为撤销是指具有法定职权的机关认为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成立时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根据某些程序,依职权或申请作出,使其原则上不存在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权力机关的撤销,司法机关的撤销和行政机构的撤销。因此,行政撤销是撤销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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