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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提升了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吗?
——基于中国上市银行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

2018-07-27陈孝明刘裕文

金融与经济 2018年7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创新能力银行

■陈孝明,张 伟,刘裕文

一、引言

近几年来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与其他行业相互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显著。作为一种借助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来实现集支付、投资、资金融通等服务类型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在这几年里得到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从支付宝、余额宝到网贷、众筹,再到最近的AR红包,互联网金融每一次产品的更新,每一次发展的步伐都给传统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冲击,而银行作为典型的传统金融机构,所受的影响不言而喻。面对这样的情况,银行业也开始对业务有所转变,一方面,对已有的业务进行互联网化并推出相应的活期存款理财业务。另一方面,开始和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合作,发挥差异化的竞争优势。毋庸置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开始推动银行业重新审视自己,并以一种全新的角度设定自己的发展战略,而提高银行业自身的创新能力,从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成为银行业目前发展的重中之重。

目前,互联网金融正逐渐凭借寡头垄断发展的模式,如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等和传统商业银行形成错位竞争的格局,而这种错位竞争正促使商业银行在传统经营的发展道路上发生深刻的变革。各大商业银行纷纷建立和完善网上服务系统、拓展业务、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寻找新的发展道路,探索传统金融的创新之路,来迎接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因此,研究在当前格局下互联网金融如何对银行创新能力产生影响,探讨互联网金融推动商业银行转型升级的发展趋势,可以给银行未来的改革指明方向,为研究互联网金融对其他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

二、文献评述

互联网与金融结合流行的说法是“科技金融”,旨在用互联网技术手段驱动金融创新的形式,国外学者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分析,主流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通过减少业务成本、借助网络优势扩大服务途径、增加产品的质量等方法,给世界范围内的金融系统带来革新(Claessens et al.,2001)。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造成的影响效果仍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科技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金融脱媒,这一创举的运用提高了信贷能力,冲击着银行业的主导地位(Allen et al.,2002)。电子支付方式打破了传统现金支付模式,颠覆了人们长期形成的消费习惯,以更便捷的支付方式进行消费与接受金融服务,提高了用户的消费体验,而这一行为最终会影响消费结果以及银行的经营模式(Berentsen et al.,2002)。但是也有部分学者持乐观态度,互联网金融推动商业银行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更新传统的银行服务(Shahrokhi,2008),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银行和客户的交易成本,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从而提高整个金融机构的效率(Yablonsky,2014)。 Rauf&Qiang(2014)在商业银行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举措研究上,借助巴基斯坦国内银行10年间的业务数据,分析发现在经济低迷情况下,商业银行引入电子银行服务会给银行利润带来显著的积极影响。也有学者认为监管程度不同会影响银行风险承担,银行的资产规模、组织架构,甚至经营手段都会影响银行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表现(Rambures&Duenas,2017)。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地位日渐增长,不免开始对其他行业造成影响,传统金融行业首当其冲,特别是银行业。互联网金融主要以“去中介化”“泛金融化”“全智能化”三方面对商业银行发起挑战,虽然互联网金融会对商业银行造成巨大冲击,但这并不是颠覆性或者毁灭性的,这种冲击更大可能会形成倒逼作用,推动商业银行的创新和进步(谢平和邹传伟,2012)。总体而言,多数研究认为,互联网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以正面为主,互联网金融对银行全要素生产率有显著提高作用,即可以有效提高商业银行的运行效率(张庆君和刘靖,2017)。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不少学者提出了商业银行以及监管部门的应对之道,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模式之间存在相当大的融合空间,对中央银行甚至传统金融的负面影响其实并不大,而加强监管和规范化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刘芬华等,2016),传统银行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应注重“长尾效应”“迭代效应”“社区效应”等因信息化而诞生的有利影响,形成“智慧银行”的发展方向(王馨,2015)。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普及的近几年,学术界关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做了比较广泛的研究,但对互联网金融与银行创新能力关系的探讨还并不多见。吴昊和杨济时(2015)在理论上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客户行为对商业银行创新的影响做了深入的分析,提出商业银行应积极吸收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并取长补短迎接互联网金融的挑战。吴成颂等(2016)则通过对62家城商行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互联网金融对城商行的创新能力呈负相关关系,证明了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显著降低城商行的创新能力,为其带来不良影响。但是李冲等(2016)等通过构建事件分析法进行论证,发现互联网金融不但不会对商业银行造成负面影响,反而加强了商业银行的改革创新能力。

纵观以上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学术界关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影响的重要性,还没形成一致的意见,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结论,本文试图对二者关系进行深入研究,理清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作用机理,并用最新数据检验理论分析的结果。通过探究互联网金融如何对银行的创新能力产生影响,把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作为中间业务收入来度量银行的创新能力,选取18家上市商业银行的年度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把18家商业银行按不同控股性质分类,研究在不同控股性质的银行中互联网金融对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最后对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两者的关系进行总结,给商业银行未来发展提出相应的建议。

三、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一)模型设定

为了检验互联网金融发展对我国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本文借鉴吴成颂等(2016)的方法,建立了以下OLS模型进行检验:

其中:NFCit为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指标,下标it表示第i个银行第t年的指标;α为截距项;IF变量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标,包括网络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以及两者的总体规模指标;SIZE,LnNI,NPLR,CAR,STATE均为银行创新能力的控制变量,包括银行资产规模、传统业务盈利能力、风险水平、监管压力和控股性质;ε表示回归残差。

(二)变量选取

1.银行创新能力的度量

在以上模型中,NFC为被解释变量,是我国18家上市商业银行各自的中间业务净收入与该银行总资产的占比,表示银行的创新能力。以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作为银行创新能力的主要部分,但因为各家银行每种新产品的信息难以获取,同质化现象的长期存在,即使只考虑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数据的测量也较困难,使用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是比较常见的衡量指标。因为不同银行的规模会影响其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数量,为了消除当中存在的规模效应,本文把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除以该银行总资产,得到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衡量指标。

2.互联网金融的度量

互联网金融发展到目前阶段,主要在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以及众筹这三方面表现突出。本文以2011~2015年年度的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P2P网络贷款市场交易规模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度量指标。为了对比互联网金融相较于银行业的发展速度,本文把网络第三方支付规模、P2P网贷交易规模以及两者加总的总体规模除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得到互联网金融度量指标IF。此外,因为2013年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正式成为影响并改变传统金融业态形式的一股冲击力量。所以,本文设置虚拟变量WIF,作为互联网金融正式确立的标准指标,2009~2012年赋值为0,2013~2015年赋值为1。

3.控制变量

银行创新是银行维持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同时,这种因素也会受到银行内外其他因素的影响。

(1)银行资产规模

银行的资产规模与非传统业务规模呈现出正相关关系,银行资产规模越大,其拥有的资源越多,可以投入到创新业务的资源也更多,发展创新业务的速度、效果等更好。为了控制机构规模和市场势力的影响,本文使用商业银行总资产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重来衡量该银行的资产规模(SIZE)。

(2)传统业务盈利能力

商业银行会将其自身资源分配于不同的业务,传统业务的维持和开展也需要占用商业银行的资源。因此,在短期由于银行自身资源既定,则其投入到创新业务和传统业务的资源形成一种相互替代、此消彼长的情况。而银行传统业务以利差收入最为有代表性,故而,本文以银行利息净收入的对数(LnNI)作为衡量银行传统业务的指标。

(3)风险水平

风险水平对银行开展的创新业务具有一定影响。目前,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仍然是信用风险,故而本文以不良贷款率(NPLR)代表该银行的风险水平。

(4)监管压力

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影响着监管机构是否允许银行开展创新业务、增加新的机构分支,故而本文把资本充足率(CAR)作为监管机构压力的评价标准。

(5)控股性质

在上市的18家商业银行中,有5家国有控股银行,13家股份制银行,不同的控股性质可能会对银行业务重点的转变灵活性有影响。国有银行的经营活动更容易受到国家的行政干预,而非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产权相比之下更为明晰,经营机制更加灵活。本文使用虚拟变量代表银行的控股性质(STATE),国有控股为1,股份制为0。

综合以上,各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表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A股上市的18家商业银行在2009~2015年的年度数据,这些数据主要来自各大商业银行的年报、中国银监会的统计信息。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数据则主要来自艾瑞资讯等数据统计网站。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为本文所用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得到目前银行业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部分发展情况。在2009~2015年的7年中,互联网金融三个指标的最小值和最大值都相差很大,证明在这段期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相对银行业来说相当快,第三方支付形成的总体规模比P2P网贷更大。在银行业务模块方面,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所占比例的变化也相当大,反观传统业务收入方面差距却不太大,而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变化程度较小,但从数据层面发现不良贷款率有上升的趋势。因为银监会对不同规模银行要求不一,而且有上市不久的银行加入到数据中,所以资本充足率的跨度较大。

(二)互联网金融对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

本文利用stata14.0软件,基于面板数据的估计方式对式(1)进行回归,面板数据所建立的模型一般有混合模型、固定效应模型、随机效应模型三种。根据Hausman检验和F检验的结果,本文使用了固定效应模型,同时,因为式(1)存在用虚拟变量表示的控股性质变量,该变量不随时间变化,会被普通固定效应模型差分去除,所以本文使用最小二乘虚拟变量(LSDV)估计方法进行估计。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模型(1)与模型(2)的拟合优度达到了22.4%和23.3%,从回归结果上看,都达到了统计学的研究标准。无论是模型(1)还是模型(2),互联网金融指标对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都形成正面影响,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进了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提高,而且该结果比较显著,原因分析如下:

首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扩大和发展主要集中于利基市场,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壮大过程中,并没有对银行的主流市场形成太大的影响,只有在该利基市场达到相当规模后才会造成如“支付宝”上线造成大规模存款流逝的负面影响。

其次,银行极有可能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已经留意到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并不是到造成负面影响时才逐步形成业务重心转移的思想,所以从互联网金融侵占商业银行业务造成负面影响到其形成倒逼效应,给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带来正面影响的转变时间可能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长,互联网金融逐渐的发展壮大给了商业银行一个喘息、重新思考的间隙。

最后,鉴于本文使用的是年度数据,时间的跨度较长,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创新能力从负到正影响转变的时滞可能是季度性甚至是月度性的,在转变的年度内,负面效果被正面效果抵消了,所以本文的回归结果直接以正面的影响显示出来,并没有出现从负到正或者正面效应逐渐变大的结果。

综上,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的负面影响可能在短时期内存在,但是在年度上,互联网金融主要对银行的创新能力造成正面的促进作用。

就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本文得到以下结论:

1.无论是对于模型(1)还是模型(2),银行规模的回归结果都较为显著,银行的规模会给银行的创新能力带来正面的影响,银行的规模越大,拥有的资源越多,能够投入开发中间业务的资源也越多。同时,银行所占市场份额越高,中间业务的受众面越广,客户量也越多,虽然市场份额越高,与互联网金融行业重叠的市场也会越多,所受的负面影响应该更大,但是考虑到银行存在的时间长,客户的信赖度更高,对于同种的、质量相差不大的业务,银行可能更具有竞争力,且所占市场份额高的银行品牌效应相当强,竞争力自然不言而喻。

2.对于控股结构来说,结果显著且显示存在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国有控股银行的创新能力普遍较股份制银行更弱,这主要考虑到国有银行受到国家行政干预的影响较大,时间较长,经营机制、管理机制不灵活,在面对新冲击时业务重心转变的速度会较慢,造成创新能力不佳的结果。

3.在模型(1)和(2),银行的传统业务对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只有在模型(2)中才较为显著。银行传统业务的规模越大,银行在短时间内发展创新能力的资源也较多,而传统业务的巨大客户群也有利于银行推广中间业务,提高创新能力指标,但是传统业务收入带来的大额利润会减少银行的危机感,减少银行对创新能力的投入,负面影响冲抵了部分正面影响,造成虽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作用不明显的结果。

4.在模型(2),不良贷款率与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呈正相关关系,说明不良贷款率的增加促使商业银行积极转型,提高对创新业务的投入,借此减低银行的风险水平。这一结果也和郑荣年和牛慕鸿(2007)对中资银行的研究结果相一致。

(三)控股结构对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

由上文可知,当控股结构不同,互联网金融对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不同,本文把国有控股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分为两组,做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表4 互联网金融对国有控股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

表5 互联网金融对股份制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

由表4可知,无论是在模型(1)还是模型(2),互联网金融对国有控股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都不明显。在国有控股银行中,规模越大会对银行的创新能力形成一种负面作用,这与对银行总体的影响结果相反,原因可能是规模越大的国有控股银行,受到国家的行政干预影响越大,体制的庞大化也降低了业务转变的灵活性,虽然规模庞大可以得到更多的资源,但资源投入方向却迟迟不能转变,进入到创新业务的发展当中。

而对于国有控股银行来说,不良贷款率的增加会使监管机构对其业务种类及开展的控制更为严格,国有控股银行只能以提高传统业务质量的方法来降低不良贷款率,积极转型的方法反而因控股结构的原因被严格限制。

由表5可知,互联网金融对股份制银行的创新能力的影响非常显著,其他各变量的影响也与对银行总体的研究基本一致。由此看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不同控股结构的银行创新能力有其独特的影响机理。

(四)稳健性检验

本文的解释变量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标,其为第三方支付与P2P网贷总交易规模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值,本文参考吴成颂等(2016)的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单个因素对于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应该与综合影响相一致,以此分别用第三方网络支付规模和P2P网贷交易规模对互联网金融总交易规模进行替换,进行稳健性检验。

稳健性检验结果与前文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的回归结果相一致,第三方支付(INP)、P2P网贷交易对银行创新能力皆呈现出正面影响,系数分别为0.0497和1.107,而且都在5%置信水平上显著;商业银行规模也会对银行创新能力形成正面影响,分别在1%和5%置信水平上显著;传统业务的盈利能力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呈现正相关;银行控股结构则呈现负相关;不良贷款率形成的正面影响变得并不显著,但这也验证了由于受到风险指标约束,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会受到制约,高风险的银行为了降低整体风险,更主动地投入发展中间业务,提高创新能力,不过鉴于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银行指标成为银监会批准银行开展新业务的门槛,银行通过开展中间业务降低风险的机会变小,抵消了大部分的正面影响,形成一种“有心无力”的局面。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随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壮大,互联网金融行业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也逐渐明显,虽然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发展初期形成抢占银行市场、减少银行收入利润的威胁局面,但可以看到,这样的威胁促进了商业银行的革新进步,提高了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本文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角度出发,利用上市的18家银行在2009~2015年间的年度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互联网金融会对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带来怎样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对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带来正面作用,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促进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表明目前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逐渐提高,这可能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的短期负面效应迫使商业银行改变业务重心,积极提高中间业务占比及中间业务质量,形成一种“倒逼机制”,而在面对相近水平、种类的业务下,鉴于对传统银行的信赖度,客户更多选择银行业务,使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具有促进作用。

对于不同控股结构的银行,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也有显著的差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国有银行的创新能力没有明显的影响,国有银行的规模以及不良贷款率的增加都会对银行创新能力造成负面的影响。而对于股份制银行来说,互联网金融对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更为显著,银行规模及不良贷款率的增加反而对银行创新能力有积极影响,与总体结果相一致。这主要考虑到规模越大的国有控股银行,受到国家的行政干预影响越大,体制的庞大也降低了业务转变的灵活性,虽然规模大可以获取更为丰富的资源来发展业务,但资源投入方向却迟迟不能进入到创新业务的发展当中。同时,对于国有控股银行来说,不良贷款率的增加会使监管机构对其业务种类及开展的控制更为严格,国有控股银行只能以提高传统业务质量的方法来降低不良贷款率,积极转型的方法反而因控股结构的原因被严格限制,所以显示出与银行总体结果不相同的结论。

(二)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虽然互联网金融发展提高了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但是目前商业银行利润仍然以传统业务为主是不争的事实,商业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的同时,应尽量把传统业务线上化,通过线上虚拟的空间,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突破物理上的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发挥网络优势,尽量采取智能设备,降低客户亲自到营业网点办理业务的事项,实现网上办理、网点确认等方式,降低传统业务成本,提高银行利润空间。

(2)借助大数据时代的特点,适度合法地与海关、工商、税务部门共享、互换数据,与互联网金融行业合作,完善自身的数据库。商业银行建立运用大数据的基础设施,对计算、存储和应用技术领域的数据运用能力不断完善,实现对服务对象信用状况的全方位掌握,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以前,存在较强信息不对称的中小微企业。有效降低金融服务信息成本,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质量,助推金融更加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

(3)凭借互联网技术带来的革新,加强与第三方机构的多样化合作,尤其是我国的互联网巨头,探索如何实现互联网金融和银行体系共同支持实体经济。商业银行可充分利用阿里巴巴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开展深度合作,实现金融服务全天候的在线信息查询、交易、授信、投融资,共同推进金融服务的智能化。促进高科技在商业银行里的规范运用,使传统的优势业务与科技金融有效结合,提升银行创新能力。

(4)注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回归其业务的本质。作为补充的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而金融的本质就是对风险的控制。商业银行在运用互联网技术提升创新能力,必须将科技创新与风险防范结合起来,在满足实体经济需求、弥补金融服务短板的同时,通过加强外部监管与内部行业自律,防范和控制风险的产生与传播。

(5)对于国有银行的转型发展,政府的干预可以适当放松,甚至可以借助国有银行进行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合作的试点开展,带动行业改革提升。国有大银行对互联网金融的持更加开放的态度,改变“非友即敌”的零和思维,从竞争关系转向多方面的合作,更多寻找双方的优势进行互补,共同应对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缩小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创新方面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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