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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保障
——以20起虚假证人证言引发的错案为例

2018-07-17王贤德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2期
关键词:错案证言侦查人员

文◎王贤德 安 凯

侦查阶段,证人证言能够起到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作用,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为侦查人员进一步收集其他种类证据提供帮助。作为一种常见的证据,证人证言可以与同案中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而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虚假的证人证言则可能误导侦查方向,甚至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侦查机关应当重视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性,通过多种途径做好保障,以防止虚假的证人证言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侦查阶段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问题解析

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证人证言非常不稳定,很容易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改变。证言内容的失真既可以是证人有意而为之,即“能真而不欲”,也可能是证人无意中造成的,即“欲真而不能”,可能发生在感知、认知、记忆或陈述中的任何一个环节。笔者收集了20起由虚假证人证言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见下页“错案中虚假证言表”),在收集案例时有几方面考虑:一是案件均经过一审判决并通过二审或再审予以纠正;二是错案的产生均与侦查阶段收集的虚假的证人证言有关;三是案例均被国内权威媒体报道过或来源于相关刑事错案的专著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网站。笔者通过对所选案例的分析,以造成虚假证人证言的来源为依据,分三方面进行阐述。

(一)证人自身原因导致证言虚假

1.证人伪证。证人伪证是指证人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而做出的虚假证言,是受伪证动机支配的行为。在收集的20起错案中,有5起存在证人故意作伪证的情况,包括证人与当事人有仇怨矛盾而作伪证,犯罪嫌疑人与证人具有亲属关系而作伪证,牢头狱霸听从警方安排或者为了立功减刑而作伪证等。有学者将伪证动机归类为四种:防御型伪证动机、情感型伪证动机、利益型伪证动机、自我满足型伪证动机,[1]可以看出虚假证言是证人为满足某些心理需求而做出。侦查机关在审查证人证言时,往往认为证人是中立客观的,却忽略对证人作证动机、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审查,从而轻信证人,导致被引入错误的侦查方向,抓获错误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在审查证人证言时,应采取不同于物证的审查方法,可以通过审查证人作证的心理需求、动机以及人际关系网络情况,来判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2.证人错证。证人错证是指证人因主观或客观的原因,想要如实陈述却造成了偏差,在收集的案例中,有两起因证人错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如前所述,影响证人证言稳定性因素众多,因此,警方在调查取证时应当注意控制诸多因素中可控因素对真实性影响。在审查证言时,应注意证人证言与其他种类证据的相互印证,在现场勘查时应注意证人目击时的现场环境,观察是否与证言所说的相符合,盘查判断证言是否合情合理。另外,证人年龄作为影响证言真实性因素之一,是侦查人员无法控制的因素,未成年人作为证人中特殊的一类,因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控制能力、社会经历缺少,因此影响其证言真实性的因素相对于成年人更为广泛,应着重注意。[2]

错案中虚假证言表

(二)侦查机关导致证言虚假

一直以来,众多关于虚假证人证言的研究一直集中于对证人自身因素的考察,而忽略了刑事诉讼中其他主体,比如侦查机关的行为对虚假证人证言造成的影响。笔者通过对20起案例的梳理,发现有13起中存在侦查机关不当的取证行为,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占总数的65%,可见侦查机关不当的取证行为对证言真实性的影响已经超越证人自身。

1.侦查机关威胁逼迫证人作证。在收集的案例中,有7例存在侦查机关通过暴力手段对证人进行威胁从而获取证言的行为,占总数的35%。其主要表现为侦查人员在起初侦查阶段直接对证人进行威胁逼迫获取虚假证言或在开庭审判后侦查机关威胁逼迫证人做出相反证言或放弃证人地位。由侦查机关通过威胁逼迫获取证言的案例在笔者搜集的冤假错案中所占的比例可以反映出这种证言收集方法和模式并非仅在个案中出现,而是冤假错案形成的主要原因。

2.侦查机关捏造虚构证人证言。诸多冤假错案中由于受有罪推定、经验主义的影响,案件事实与侦查人员内心勾画的真相必定有很多矛盾出入,于是侦查人员为了解决这些矛盾,让“侦破”的案件的过程显得顺理成章,落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虚构证人证言便成为侦查人员“侦破”案件的手段。在收集的案例中,有3起冤假错案是当案件面临侦查困境时,侦查人员并没有分析判断选择的侦查方向是否正确,而是通过捏造虚假的证人,伪造虚假的证言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推动侦查进程。由于侦查阶段的封闭性,侦查人员的伪造行为并不容易被及时发现,而且在庭审时,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较为突出,刑事案件的证人往往仅凭一纸书状就充当证人证言以证明案件事实,导致部分侦查人员捏造证言的行为更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审查。

3.侦查机关对证人证言选择性提取。在侦查阶段,由于案件信息是绝对对外界保密的,而且只有侦查人员能够行使侦查权实施调查取证工作,这就决定了侦查程序具有保密性和封闭性,证据收集主体具有单一性。这种保密性和封闭性往往会限制侦查人员侦查思维的扩散,同时受有罪推定的影响,侦查人员大都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忽视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这就给冤假错案的形成埋下了可能。在收集的案例中,有3起案件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当中存在选择性提取证人证言的情况,最终导致冤案的发生。

(三)犯罪嫌疑人导致证言虚假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活动是一种双方博弈,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是对抗的双方,随着案件事实被警方发现,犯罪现场被警方封存,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证被侦查人员收集固定提取,犯罪嫌疑人再也无法对其改变,只能通过改变证人证言的方式来干扰侦查机关的侦查,以此来提升自己在侦查对抗中的有利地位。因此,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对证人实施暴力威胁,阻止证人为侦查机关提供证言或者胁迫证人为侦查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以干扰警方视线、逃避侦查。

二、侦查阶段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保障路径

(一)规范询问证人的技巧和方法

如上所述,无论是成年证人还是未成年证人,侦查机关询问的技巧和方法是影响证言真实性的因素之一。询问时有多种询问技巧和方法可以提高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例如,放缓询问速度,每次提出问题后,不要求证人立马做出回应,留出足够的回忆时间;尽量采用开放式的提问方式,侦查人员设定宽泛的询问主题,证人围绕询问主题自由回忆,根据回忆描述当时场景;侦查人员应尽量避免打断证人的回忆和陈述,针对个别具体问题可以采用“是”或“否”的封闭式提问方式。针对未成年证人的询问,首先要确保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保障其不受侦查人员的威胁和逼迫。在提问时应确保未成年证人能够正确理解问题的含义,尽量使用日常化的用语,避免使用专业术语。面对未成年证人应当和善可亲,可以借助画画、玩偶等建立与其良好的交流关系,也有助于其回忆案发的场景。

(二)在证人受到侵害时及时提供权利救济

证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往往与案件利益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其提供的证言却影响着诉讼双方的利益,总有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该证人的作证而受到损害。一旦该方当事人对此问题采取非理性的态度,则可能迁怒与对己不利的证人。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对证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加害”的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即使是侦查机关等国家公权力机关,也可能通过暴力方式威逼利诱,或者采取非法羁押、拘留、逮捕等强制手段来迫害证人。我国在逐步加强保护证人人身、财产等权益免受来自民间侵害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公权力不当使用对证人造成的侵害。因此,应当明确伪证罪的入罪标准,对于即使是虚假的证言,但是证人真诚地相信其提供的证言是真实的,也不应该构成伪证罪,应当明确证人作出两次前后矛盾的陈述,甚至在法庭上推翻原来向侦查机关作出的证言并不是伪证罪的充分条件。

(三)强化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1.强化侦查阶段证人证言的审查。在侦查阶段,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可以通过单独审查、比较审查以及综合审查三种方式实现。[3]通过单独审查,可以将明显自相矛盾的、没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人证言筛除掉,以明确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在进一步深入侦查获取更多的证言后,通过多个证言之间的比较审查发现证言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发现证言之间的矛盾。发现矛盾后要对矛盾进行解释,无法解释的要进一步展开侦查,最终通过对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哪些证人证言是真实可靠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后,将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审查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断调整侦查方向和范围。

2.强化庭审阶段证人证言的审查。强化庭审阶段证人证言的审查需要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对想要制造伪证的人形成一种震慑,有助于打消其作伪证的念头;二是控辩双方和审判法官可以当面观察证人作证时的表情神态、言谈举止,以此来帮助判断证言的真实性;三是控辩双方通过对证人交叉质询,来发现证人证言中的虚假成分、漏洞和矛盾的地方,从而辨明真相,去伪存真。随着以审判中心主义为理念的司法制度改革,强化在庭审阶段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应当建立和完善证人出庭制度,以利于督促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提取证人证言。

注释:

[1]参见姜丽娜:《证人证言研究中的心理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8期。

[2]参见王进喜:《刑事证人证言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3]参见王佳:《追寻正义:法治视野下的刑事错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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