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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保障
——以20起虚假证人证言引发的错案为例

2018-07-17王贤德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2期

文◎王贤德 安 凯

侦查阶段,证人证言能够起到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作用,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为侦查人员进一步收集其他种类证据提供帮助。作为一种常见的证据,证人证言可以与同案中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而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虚假的证人证言则可能误导侦查方向,甚至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侦查机关应当重视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性,通过多种途径做好保障,以防止虚假的证人证言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侦查阶段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问题解析

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证人证言非常不稳定,很容易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改变。证言内容的失真既可以是证人有意而为之,即“能真而不欲”,也可能是证人无意中造成的,即“欲真而不能”,可能发生在感知、认知、记忆或陈述中的任何一个环节。笔者收集了20起由虚假证人证言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见下页“错案中虚假证言表”),在收集案例时有几方面考虑:一是案件均经过一审判决并通过二审或再审予以纠正;二是错案的产生均与侦查阶段收集的虚假的证人证言有关;三是案例均被国内权威媒体报道过或来源于相关刑事错案的专著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网站。笔者通过对所选案例的分析,以造成虚假证人证言的来源为依据,分三方面进行阐述。

(一)证人自身原因导致证言虚假

1.证人伪证。证人伪证是指证人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而做出的虚假证言,是受伪证动机支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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